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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3日,庐江县人民法院行政法院依法审查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李某从庐江县某熟食店购买板鸭,前往某中学校内零售。 据鉴定,李某销售的肉鸭铝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危害人体健康的劣质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万元,该处罚决定依法送达李某。 李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生效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李某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但李某尚未自行履行。
县监督管理局向庐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庐江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该案,经证据审查核实,最终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明确、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官表示】:要坚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支持行动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广大群众放心、放心食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 李婷
标题:“依法审查“劣质食品”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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