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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安徽巢湖的小陈,已经70多岁了,育有一个孩子和两个女人。 陈先生和丈夫张先生拥有全部产权不动产,拆迁后补偿两套不动产,一套直接取给儿子张先生和媳妇有钱的名义。 另一个是丈夫在2009年去世后,转到儿子张某和媳妇钱某的名下。 张某和钱某为了购买轿车等高级生活用品,计划2009年10月卖掉其中的一套,之后再卖掉第二套房子。 这个时候,陈先生已经没有住的地方了,所以坚决反对,双方关系僵了。 年11月以后,陈先生在女儿的陪同下两次找张某和钱某的理论,使他们受伤住院。 住院期间,张某和钱某不听,陈先生伤心欲绝。 随后在公安机关调解未果,陈先生于年7月15日在女儿的陪同下向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求助法律。 现在,陈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住宅赠与。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是赠与合同的取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赠与人有赡养义务不履行的(三)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在本案中,2002年提取的两套房屋是陈先生和张先生的共同财产,陈先生应该拥有一半的产权。 小陈和小张应该直接把房子拿到儿子小张和媳妇有钱的名下,视为赠与。 2009年,张先生去世后,陈先生将剩余的一套交给儿子的媳妇,也是赠与。 张某和钱某获得房屋后,未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两次致使受赠人陈先生受伤住院,对受赠人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赠与人陈先生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赠与。 当然,陈先生行使撤销权后对两家房子的影响不同。 本案的第一套房屋已经出售,陈先生行使撤销权后,房屋已经转让给第三方,因此不能归还,只能由儿子退还变卖价款。 与第二家相比,陈先生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申请改写。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21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和第19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扶养扶养的义务。 在本案中,陈先生撤销赠与后,儿子张某仍须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的声音】
每个人都有义务由父母抚养,赡养老人。 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孩子不想承担赡养义务时,面对的不仅是道德谴责,还有来自法律的惩戒。
李来原本报记者洪欣
标题:“儿子不孝,老母亲怒撤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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