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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性质进行正确认定,不仅关乎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以及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责任的界定,同时也影响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层面逐步建立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将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例出发,分析我国司法实务界是如何有效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以此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例: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4月10日,王某出具借条,向赵某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后,因王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赵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李某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借贷关系发生在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债务系王某的个人债务。赵某主张王某、李某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予以支持。李某抗辩认为讼争之债系赌博形成及恶意串通行为所致,但其未能提供与其抗辩理由有直接关联性的有效证据相佐证,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该院判决由王某、李某共同归还赵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其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如下:
1、本案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赵某提供王某2007年4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某人民币540000元(借期4个月还清)。”李某对借条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该借条的真实性可予确认。由于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李某虽对赵某的出借能力及借款是否真实发生提出质疑,但均不足以否定借条载明的事实,故原判认定借款已实际发生,并无不妥。至于借款合法性问题,李某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赌博恶习,但未能证明王某将本案借款实际用于赌博以及赵某明知该款用于赌博的事实,故李某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两种情况: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和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因在日常生活中夫妻相互之间拥有家事代理权,故对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异议;但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对外负债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共同债务,但善意第三人可以援引表见代理规则主张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本案中,540000元借款显然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赵某主张王某向其借款系用于投资采矿业,但借条上并未记载借款用途,赵某亦无其它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赵某亦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该笔借款为王某、李某的共同意思表示。赵某在与王某发生本案借贷关系前并不认识,在此情况下,赵某要向王某出借大额资金,应当要求王某取得其丈夫同意或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赵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李某已经举证证明王某长期沉迷赌博,未从事经商的事实。故本院对赵某主张的该款项用于投资的事实不予认定。李某上诉提出本案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赵某要求李某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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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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