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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没有户口,就不能上学,不能参加社会保障,不能就医,给生活带来一系列麻烦。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籍的权利,着力处理无户籍者登记户籍问题,近期我省发表了《关于处理无户籍者登记户籍问题的实施意见》,对9种无户籍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切实维护了各公民依法登记户籍的合法权益
、政策外出生育、非结婚生育的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根据《出生医学说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或非结婚生子证明,按照父母落户的自愿政策,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指出,我省多次依法实施办理、情况区分、综合配套的大体情况,对无户籍人员登记户籍政策进行分类,统一考虑无户籍人员登记问题的处理和完整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政策,共同推进 《意见》还强调,禁止设立不符合户籍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位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各有关部门应对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整理,对该编纂的改编,应坚决废止。 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修改户籍登记、计划生育、大中专院校升学毕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没有户口的人怎么申请自己的户口本?
没有户籍的人经常被称为黑户,黑户的原因有政策外出生产、非婚生子、没有“出生医学说明”等多种情况。 这次的《意见》涵盖了9类人,并对相应的政策进行了分类制定。 由于各种因素被列为黑户居民,可以参照以下政策,依法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第1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籍人员
政策外出生育、非结婚生育的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根据《出生医学说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或非结婚生育证明,按照父母落户的自愿政策,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与父亲共同定居的非结婚、生育户籍者,必须一起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说明书。
类别2 :不办理《出生医学说明书》的户籍人员
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说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合格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说明,并向拟落户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机构《出生医学说明》 户籍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说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结婚证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出生医学说明》申请规定,确实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说明》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说明,经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进行落户。
第3类: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户籍者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地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申请收养登记,根据申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未擅自收养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办理户籍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抚养事实公证,约定承担抚养或者监护责任后,向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被扶养人的dna抽样,排除人口贩运情况,取得相关说明 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申请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主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第4类:被宣布失踪或被宣布死亡后户籍被注销的人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再次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撤销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5类:在农村地区结婚或长时间外出而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
农村地区因婚姻或者长时间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未在其他地方定居的,可以在原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当前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因婚姻离开原籍时间长、回原籍路途遥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和原籍地公安机关关系确认无户籍,取得其原始户籍新闻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6类:因户籍迁移证明丢失或超过比较有效期限而无户籍的人
户籍迁移证明丢失或较过期产生的无户籍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领取户籍迁移证明,凭补领、补领的户籍迁移证明办理户籍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大学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移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7类: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未结婚未生育无户籍人
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者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籍者,本人或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说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证明、我国公民方面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类别8 :无家可归的乞讨者中无户籍的人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然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生活无住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户籍登记。 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属于在县级以上公务儿童福利机构定居的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第9类:无其他户籍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籍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标题:【要闻】安徽出台政策 全部“黑户”都可以登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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