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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改革民办教育收款管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款管理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征集意见 通知复印件显示,从年秋学期开始,我市将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钱考试,并在考试的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钱。

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如果开放营利性民办学校收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教育收钱,学校自主定价。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收款政策。 其中,放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放开学校自主定价的民办国际学校的学费、住宿费,试点实行学校自主定价的普通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设定自主定价。 根据学校特色、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快速发展水平、社会负担能力以及学校快速发展诉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由报价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收款标准。

另外,我市正在探索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民办学校的收款标准。 宣传鼓励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育资源和科研成果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

在校期间不得提高学费标准

《通知》复印件显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方法,是老生常谈的老方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明确后,读书期间不得提高。

关于学费、住宿费标准,民办学校要根据教育培养价格等因素合理制定收款标准,比较稳定,不可频繁调整。 学费、住宿费每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付。

此外,民办学校提供学生在校期间方便领取的服务性钱,收钱,严禁学生自愿、实际领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大体上、强制服务收钱 属于教育教学活动、教育管理范畴的服务复印件,不得列为服务性收款项目或者代收项目。

因故退学转学,退还一部分费用

《通知》也对民办学校的退费制度作了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因原因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的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民办学校对外公示退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每学期收钱的,按月退费剩下的学费、住宿费,学生转学时间每满一个月,退费一个月,不到一个月的退费,无视一个学期; 其他方式收钱的,学生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的1/5,退还学费、住宿费的1/5,不到总学习期的1/5不予退还。

为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我市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信用判断,记录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违反一点价格约定,价格质量不一致,收钱水平明显过高,假借民办学校名义提高学费,社会反映强烈的,采取价格调查、约定警告、建立黑名单等措施,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王莹)

标题:“合肥将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钱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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