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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日报昨日发布《合肥市房地产测绘收款标准通知》,确定房地产测绘收款额进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新建住宅按0.70元/平方米征收(按经济适用住宅、集资住宅减半征收)
通知指出,房地产测绘包括房地产平面控制测量、房地产调查、房地产要素测量、房地产图绘制、房地产面积测量、变更测量、成果资料验收等。 新建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宅、集资住宅)的房地产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建设公司支付,计入建设价格。 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二次测绘或者向买受人收取测绘费用。
存款交易时,房产测绘数据基于原产权证明上的测绘结果,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 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明上的测绘面积提出异议的,异议提交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重新测绘,存量房屋测绘费按0.90元/平方米收取,存量非房屋测绘费按1.30元/平方米收取。 但是,测绘结果误差在±1% (含1 % )以内的,测绘费用由要求重新测量的异议提交人支付,测绘结果误差在±1%以上的,测绘费用由原所有权人支付。 双方有异议时,各自承担测绘费用的50%双方均无异议,需要重新制图时,按5元/件收取配图资料费。 以上收款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不得突破,上浮不受限制。
新的收款标准将从本月开始执行,有效期将比较三年。 市物价部门表示,房地产测绘机构有擅自提高收款标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收款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乱收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记者梁昌军)
标题:“本月起我市房产测绘收钱实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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