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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日报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市居民医保待遇,普通门诊、特殊疾病和乙类药品报销比例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城市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差距进一步缩小。 另外,投保人异地转院、异地急救住院基金的支付比例也从原来的50%上升到了60%。
乙类药品的自身负担比例降低
与甲类药品相比,乙类药品的价格相对较高,投保人住院采用乙类药品时,需要自行支付的比例通常在10%~30%左右。 此次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统一后,居民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实际下降。
以前城镇居民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为20%,按职工医保自付比例统一后,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降至14%。 这意味着此次调整后,投保人住院报销率将提高6%,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社区门诊的报销上限提高了
投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以享受医保门诊的统一报销待遇。 以前,普通门诊一次报销比例为50%,一次报销上限为4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0元。
此次调整后,普通门诊一次清算比例从50%提高到80%,一次调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0元,提高20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60元提高到240元。 其中,男性满60岁和女性满55岁以上投保人的年限额又增加了80元,从240元上升到320元。
特别疾病的偿还率调整为90%。
门诊特殊病是指符合规定的大病、慢性病,门诊治疗也能按限额内的一定比例报销的病种。 医疗保险的首要乐趣是报销住院费用,但一点大病和慢性病,不需要住院,只需要门诊规范药物治疗,安全可靠。
目前,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疾病有27种。 此次政策调整后,偿还率调整为90%。 另外,将门诊特殊疾病调整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结算月分配,从按年度支付调整为按月支付。 享受门诊特病报销待遇的投保人,在每个结算月的门诊费用超过自月支付标准后,可以享受特病门诊报销待遇。
新生儿在3个月内可以参加保险
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新生儿也在享受范围内。 以往,新生儿出生后,从缴费之日起,可以享受与当年居民医疗保险同等的待遇,或者患有16种先天性疾病的,可以在3个月内参保,报销先天性疾病发生的费用。
根据新规,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与居民医疗保险同等的待遇。 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时,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可以报销。 出生后3个月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与居民医疗保险同等的待遇。
(记者许超众)
标题:【要闻】10月起合肥市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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