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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的市民赞成实施禁止。 希望将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建议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的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和滨湖新区建设区实施全面禁飞区,在城乡结合区实施限制区… …
10月26日,召开了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合肥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立法后判断情况的相关报告。
[判断结论]
参加调查的9成市民赞成禁止限制
据报道,迄今为止,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合肥学院开展判断具体工作,判断小组以书面、网络、电视、报纸形式发放问卷,共回收1210份较有效问卷。
调查问卷的反馈新闻显示,93.06%的市民赞成实施禁止限制。 其中,43.31%的人赞成完全禁止发射,49.75%的人赞成限制发射时间和地点,5.29%的人不禁止发射。
报告认为,《规定》的总体结构合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立法质量良好。 问卷调查显示,72.15%的居民选择在正规零售店购买烟花爆竹,证明制度可行性较好。
在操作性方面,《规定》的一些条款法规性质有限,规定比较笼统,但在实际运行中,长期管理机制不健全,部门功能发挥不到位,限制气氛不浓厚,推广教育方法不丰富,市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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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燃烧的市民的比例为25.29%
《规定》第十二条确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及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不能放烟花爆竹。
然而,问卷调查显示,市民在平时禁播期间经常或偶尔听到鞭炮声的比例为84.04%。 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比例为25.29%。
有些市民经常出现清明节、冠婚葬节、楼顶、工程竣工、搬迁新居、买车买房、满月升学时要面子、讲风水、讲大方、要彩头、随便放烟火爆竹的现象。
多个部门拥有权限,但无法比较有效地进行管理
《规定》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局和销售时间有确定要求。
实践中,一些商业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如去年春节期间,仅蜀山区一个区就解决了50多个流动摊贩烟花爆竹的市民投诉案件。
在禁售期间,也存在着少数零售店销售烟花爆竹的现象,如医院周边、姚公庙等地区。 批发流程尚不确定,在也有向无证无照经营者批发行为的节后,剩下的烟花爆竹无法立即回收。
另外,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很多部门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不能进行比较有效的管理。
例如,小区内部禁烟事业,小区物业没有执法权,只能对业主加以制止,城管部门主要负责垃圾运输和公共区域管理,对小区内没有管理权限,公安、环保部门又没有足够的执法力,这是因为无法进行比较有效的管理
随机分散,取证、调查难度较大
烟花爆竹的发射行为具有随机性和分散性的优势,而且发射时间短,周围的群众常常碍于实际情况,万不得已不报警,因此难以取证和调查。
作为主管部门的公安机关,由于基层派出所警务工作繁重、警力有限,应对不力二是考虑到与群众的关系,也不便主动深入调查。 因此,经常给市民一种非法发射行为受到无人管理的印象。
另外,《规定》未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文明建设审查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目标管理范围。 各部门的业务职责已经决定,但即使有不做的情况,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建议]
建议在8个地区全面禁止
根据立法《规定》后的判断,职工群体判断《规定》总体质量较好,比较有效地保证了公共安全,有利于合肥市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根据这次的判断调查和问卷调查,人民群众要求禁止的意愿很强。 因此,及时编写《规定》,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发射,以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符合社会舆论,是必要的。
调查和问卷结果表明,群众认为合肥市应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考虑到以前流传的习俗的影响,有必要通过推广、警告等方法,引诱广大群众逐渐移风易俗。
为此,建议在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和滨湖新区建设区实施全面禁止,并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明确公布其他区域的禁止限制。
希望将行政处罚纳入个人征信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中明确指出,由于违法价格过低,行政罚款威慑力不足,违法排污行为人宁愿受罚也不愿上调,但罚款金额受上位法限制不能再提高。
因此,判断报告建议将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共同惩戒机制,促进市民自觉守法意识的增强。
法规中进一步确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对监管领域管辖的区域,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报告书指出,政府应当制定细则,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专门机构,统一部署全市烟花爆竹的发射管理工作。
然后,建立奖励机制,鼓励积极举报的市民。 加大对殡葬服务企业、酒店、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
标题:【要闻】参与调查九成市民赞成禁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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