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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人的实施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确定负责人应当率先出庭应诉,特别是遇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安监,行政机关 相关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利投诉的,认真解决。
[应诉]不得干涉法院受理案件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等的起诉权力,意见确定要求由行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接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召开协商会议,发行文件, 或者以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确或者含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机关,不得败诉。
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承包单位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于1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不得拒绝或者没有正当理由。 出庭应诉人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件终结,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解聘原告。
应诉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后,认为需要上诉、再审申请、抗诉申请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应诉情况和解决建议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审定。
[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负责人必须出庭
对比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意见确定了投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率先出庭应诉。 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一至两个本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法律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委托律师出庭。
对被诉行政管理或者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心或者可能引起集体案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确实因特殊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证明理由。 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提案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证明书面理由。 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能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应当中途退场。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年度出庭应诉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意见建议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确定行政机关应诉不利,由任免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认真解决相关责任人。
相关背景
今年省高院行政审判白皮书指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起草登记制自去年5月施行以来,我省类似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呈井喷式增加,一年同比增长超过60%。 另外,从截止到今年5月的数字来看,行政诉讼负责人的出庭率大幅提高,但刚刚超过20%。
这些行为将被追究责任[/s2/]
1、行政机关依法举证等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2、阻碍、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不能向法院拒绝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或未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4、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中反映的问题不作纠正,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处败诉的
5、或者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等
标题:【要闻】安徽出台意见规范"民告官" 不得"含蓄"干涉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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