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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和胡先生是再婚夫妇,陈先生带着前夫和生下的女儿甲一直和胡先生生活在一起,结婚了,两人又生了一个儿子和乙。 现在,胡先生生病去世了。 陈先生打算将夫妻两人的办公室改建为儿子乙,但丈夫去世了,需要进行继承公证后再解决不动产。 据了解,陈先生公证时,胡先生和前妻生下的儿子丙方也有继承权,必须经过丙方同意才能公证。 因此,陈先生与丙先生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最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丙方主动放弃了对胡先生的遗产继承。

专家点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房屋是陈先生和胡先生两个单位的房屋改房,同时胡先生在房屋购买后病死,两人也未约定夫妻财产状况,不动产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但属于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因为这个不动产中属于胡先生的产权成了胡先生的遗产。 既然是遗产,就必须通过继承来确认遗产的归属,确认谁能处置。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胡先生的遗产应当由配偶、父母、孩子共同继承。 胡先生的父母已经在这之前去世了,丙先生没有和陈先生和胡先生一起生活过,双方也很少来往,但是胡先生结婚生子,他有继承胡先生遗产的权利。 因此,有权继承胡先生遗产的有陈、甲、乙、丙4人。 在此案中,丙方考虑到自身条件较好,自己与亲生父亲相处较少,经调解后自愿放弃继承遗产。

“没有共同生活的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专家提醒:继承人应当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让步、和平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份额由继承人协商明确。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杨艳本报记者偲

标题:“没有共同生活的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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