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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省高院对原审被告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的故意杀人复审宣布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无罪。
1996年8月25日晚,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村民周继顶的女儿周素华在家中被害身亡,周继顶和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被害重伤,儿子周保华被害轻伤。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5人故意杀人罪向阜阳市中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
阜阳市中院1999年3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继坤等5人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判处周在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元;判处周正国、周在化有期徒刑15年,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
判决后,周继坤等5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分别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安徽高院二审认定原判不明确,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阜阳市中院复审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决复印件与上次相同。
判决后,周继坤等5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分别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00年10月8日,安徽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原审审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周继坤等5人及其近亲属提起诉讼。 安徽高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复核和复审。
安徽省高院复审经审理认定,原审判被告周继坤等5人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为5人有罪供述,定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基本一致。 但综合所有案件来看,本案缺乏可以锁定周继坤等5人犯罪的客观证据。 周继坤等5人的定罪口供在犯罪重要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口供复印件与鉴定意见反映情况不一致,定罪供词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的证人证言多次重复,复印件表明与被告人的口供不相符。 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前后不一,陈述句与书面化的其他证据有很多矛盾。 原裁判没有根据定案的证据完善锁链,证据不符合确切充分的法定说明标准,无法得出周继坤等5人犯罪的唯一结论。 原裁判认定原裁判被告人周继坤等5人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被起诉的犯罪不成立,原裁判认定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经判决,安徽高院告知周继坤等五原审被告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对被害人和近亲属进行慰问工作,建议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此案,加大侦查力度,查明案件事实。
标题:【要闻】安徽高院对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故意杀人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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