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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提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 从今年开始,上一年度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可获得500万元一次性不重复的奖励。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中心调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 根据《暂行办法》,安徽省以各设区市微粒子( pm2.5 )和可吸入微粒子( pm10 )平均浓度季度变化情况为评价指标,建立了评价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和pm10的污染物评价权重分别为75%和25%。

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使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省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媒体公布。 对各设区市实施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明确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年底统一结算。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固定式审查各设区市,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并且,对于没有达到季度目标的市,如果pm2.5没有逆转,没有达到向省级财政支付生态补偿资金的年度目标的市,在年末清算中发放年度奖补助资金时将乘以0.9,或者将上缴资金乘以1.1。 各设区市上缴省级财政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在资金运用上,各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统一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另外,对于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的地市,除生态补偿外,安徽省还制定了奖励标准。 其中,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年度给予500万元,不重复奖励。 该市2.5年平均pm2.5浓度比上年进一步改善的,年度给予800万元不再重复奖励。 记者罗敏

标题:【要闻】安徽: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可获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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