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43字,读完约3分钟

昨天,合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地下管线的地方性法规,涵盖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新闻管理、法律责任,将该市地下管线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目前,合肥市完成了城市规划区近493平方公里总长超过30265公里的地下管线普查,道路近千条,这些管线的长度可以绕地球大半圈。

损坏地下管线负有法律责任

由于城市地下管道本身错综复杂、历史遗留产权不明等原因,近年来,施工造成的电缆损坏频发,由此引发的停电和燃气停运也对市民生活造成了一点影响。 对比这一情况,《条例》提出了轨道建设、人防工程、地质勘探等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施工活动,如果可能影响现有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计划红线内及影响区域现有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对现有地下管线产权

发现地下管线不明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书面报告建设部门解决。 施工中损坏现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管理)机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下综合管廊长达487公里

地下管线不仅包括地下供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还包括近年来流行的地下综合管廊。 目前合肥地下综合管廊已形成廊体46公里,今年计划建设地下管廊32.9公里,涉及南淞河路、和平路、新安江路等区域,长期全市地下综合管廊总建设距离预计将达到487公里。

《条例》提出,城市新区、各类小区、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旧城区可以配合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统一规划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采用制度,入廊地下管道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在运营维护中,应当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及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

如果影响地下管线的安全,将被追究责任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体都不得从事影响地下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如擅自按铺地下管道建设。 损坏、占用、拆除地下管线及其相关设施随意移动、覆盖、涂改、拆解、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告标志的污水、工程污水,堆放腐蚀性液体、排放气体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

新规则还首次确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其中,未按规定查明相关区域现有地下管线现状的报纸擅自组织设计和施工的,或者未与现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议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限期修改,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交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资料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地下管线时,产权(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拆除或封堵管道,消除安全隐患。 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余梦园记者叶晓

标题:【要闻】合肥:废弃地下管道不封填 关联单位要挨罚

地址:http://www.0551qiaojia.com/xwzx/68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