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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年9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10日
第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促进本行政区域对大气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加强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的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生态补偿资金经市、县(市、区、开发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以逐年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区域快速发展的制约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支付大致以各县(市)区、开发区微粒( pm2.5 )和可吸入微粒( pm10 )平均浓度季度的前期变化情况为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pm2.5和pm10的污染物评价权重分别为75%和25%。
第四条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使用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发布。
第五条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施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明确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年底统一结算。
第六条pm10、pm2.5浓度不比去年同期上涨且未达到年度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将缴纳的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以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管辖区。
第七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下列公式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评估,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生态补偿资金额=[ (去年同期pm2.5平均浓度-本评估季度pm2.5平均浓度) ] 75%+ (去年同期pm10平均浓度-本评估季度pm10平均浓度) ×; 25% ) ×; 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季度修正系数。
污染物浓度为微克/立方米,国家控制网站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10万元/ (微克/立方米),省市控制网站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5万元/ (微克/立方米)。
季度修正系数为第一季度100%、第二季度60%、第三季度60%、第四季度120%。
第八条补偿资金年终结算时,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且pm2.5平均浓度降幅高于目标降幅50%的县(市)区、开发区,未实现按50%补偿的年度目标,且pm2.5平均浓度降幅为目标降幅的50% (含50% )
第九条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比上年超过6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外,给予不重复的奖金20万元。
第十条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不重复的奖金100万元,不另行发放生态补偿评估额。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每季度计算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直接征收或支付等方法,结算生态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开发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一用于改善本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的录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录用绩效。 生态补偿资金采用方案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环保局每季度发布各市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本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比较。
标题:【要闻】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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