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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开幕,听取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的相关证明,并与修正案一起审议。
淮河水污染防治成绩突出得到鼓励
修正案确定,淮河流域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质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质排放标准和要点水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淮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统一规划,保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不得降低现有水体的水质。
省和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宣传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淮河水环境的义务,有权监督和通报污染和损害淮河水环境的行为。 为防治淮河水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体,由人民政府奖励。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公司
修正案确定禁止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公司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公司。
严格限制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 建设本项目,必须事先取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合同建设本项目的,应当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并采用。
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污染单位,限期治理。 作为限期治理项目重点的污染源,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淮河流域必须限期治理的污染源,提出建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污水集中解决设施 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达到排放量。
多部门合作自行监测排放水污染
修正案还增加了自行监测排污的规定,确定淮河流域地表水体的环境质量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监测站负责。 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实行排放许可管理的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自行监测排放的水污染物质,并留下原始的监测记录。 要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淮河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季节,必须进行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 其监测任务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标题:【要闻】淮河流域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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