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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计划捕获野猪等野生动物,预防控制带来的危害的开发利用计划,必须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移动洄游通道保护的需要… … 11月2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办法(修订草案拟改稿)》。

关于开发利用计划必须考虑野生动物的保护

草案的修订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教育机构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必须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推广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参加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推广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并且,修订案的编撰者在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充分考虑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的必要性,分析、预测、判断规划实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可能带来的影响

有猎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计划

修改方案规定,野猪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加而超过生态容量,严重危害生产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控制计划,合理查明捕获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人工繁殖种群为主

修正案还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整体要求作了规定。 也就是说,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以人工繁殖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另外,禁止购买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有助于防止野生动物种群的灭绝和减少。 修订案的编制、修订案的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源疫情监测体系,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情。

标题:【要闻】安徽:野猪数量过多时或将有计划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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