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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句话:狗咬人不是信息,但现在狗咬人频繁出现在媒体标题上。 饲养动物伤人后,饲养者和管理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昨天,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今年以来,安徽公开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判决书有28件,其中狗患事故占93%,绝大多数宠物受伤是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

例1。/ S2 /

在网吧被戏弄狗咬的女性要负两成的责任

今年7月14日,小陈(化名)和朋友在巢湖市的网吧上网。 晚上9点左右,陈先生打算和朋友离开网吧。 离开前,她摸了摸网管,摸了摸饲养的宠物狗,不料狗向自己扑过来,咬了自己。

随后,陈先生连续5次到医院接受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注射治疗,被诊断为三级犬咬伤,消费医疗费2189元。 由于未与网吧协商赔偿,陈先生将网吧和宠物狗主人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共13481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审判中,网吧合伙人声称是因为陈自己摸了狗,捏了狗的嘴。 当时,网吧的工作人员制止了他,但陈先生不听。 在网吧的视频里看到狗向陈扑了过去,但狗没有咬陈。 事发时,店员问了陈先生。 陈先生说没事,大约40分钟后,陈先生来到店里说被狗咬伤了。 所以,网吧认为陈不是在自己店里被狗咬的。 陈先生承认摸了狗,但店员没有制止。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陈在案发前有用手抚摸狗的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抚摸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陈自身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过错。 由于夏某被告和被告的网吧之间没有狗的相关管理协议,所以网吧不是事发时狗的管理者,但是网吧作为娱乐场所的组织者,在其经营场所发生本事故,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应当对陈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原先权衡被告三者过错的程度,三者按2:2:6的比例分担责任。 即,网吧赔偿陈先生损失517.8元,夏某赔偿1553.4元。

例2;例2

在酒店门口被猫划伤的女性的索赔万元未果

虞某今年8月27日下午6点左右,预定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餐厅吃饭。 到酒店门口时,她突然被酒店门旁的黑猫抓住了脚。 因为虞某怀孕了,所以那时很惊讶。 但是,推开酒店,受伤的是流浪猫,和酒店无关,不想承担责任。

随后,虞某亲自到社区医院解决伤口,经医生建议,转到传染病医院治疗疫苗,并再次诊断伤口程度。 虞某向法庭起诉酒店老板,要求10300元。

虞先生认为,自己准备进入酒店时被猫抓伤,酒店外也是酒店的经营范围,必须承担相关责任,酒店老板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果酒店周围有流浪猫,可能会对客人造成人身伤害,则应进行追捕 我认为协助自己的医生,提供帮助,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酒店老板汪某声称虞某被猫抓伤是事实,但涉案的猫是流浪猫,自己不是这只流浪猫的饲养人和管理员,而且虞某被流浪猫抓伤时,还在酒店外面,没有进入酒店。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由于虞某在酒店外被害,该场所不在酒店管理范围内,另外,虞某也在与酒店建立关系后被酒店安排在门外吃饭时受伤,酒店对虞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驳回有可能的需求。

例3

流浪狗酒店内的伤者酒店被宣布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9月11日晚上,黄先生来芜湖市的酒店接朋友。 他走到酒店走廊时,突然一只小狗跟在后面,尖叫着追赶,咬了小黄的左小腿。 当时黄先生看到被咬的地方,没有明显的伤口,也没有追究这件事。

但是那天晚上回家后,黄先生在被医用酒精咬的地方消毒,涂了酒精后感到疼痛,仔细一看发现有个小破皮处。 第二天上午,黄先生回到酒店,要求负责人说明并要求赔偿,但被酒店负责人拒绝了。 负责人说,小狗是流浪狗,出于好意给它食物的不是酒店。 但是,黄先生认为小狗是由该酒店收养的,被认为是在酒店走廊被咬了,向法院控诉酒店明显疏于管理,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理被告作为酒店,对酒店环境负有管理义务,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允许酒店中其他人饲养这条流浪狗,或者承担管理责任,不伤害其他人。 目前酒店疏于管理,发生本案伤害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查,黄先生被咬后注射了狂犬疫苗。 医药费433元,有收据。

综上所述,酒店判决赔偿小黄医药费433元。

例4

自行车无视红灯撞到狗主人负两成责任

去年2月21日上午,铜陵市民王某骑电动车从房地产大楼方向行驶到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附近时,在非机动车道的人行横道上与拉布拉多犬相撞,王某跌倒受伤。

王某受伤后在铜陵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111889.4元。 经鉴定,王某为残疾10级。 随后,王某将拉布拉多犬的管理者张某、罗某告上法庭。 王先生认为拉布拉多犬在无人拉扯的状态下,在自己乘车时撞到后轮,跌倒在地受伤,认为狗主人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张某声称,事发时,监控显示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王某骑自行车时闯红灯,身穿上衣,因应急操作不当导致事故跌倒。 铜陵市铜官区法院审理认为,遗弃张某管理的宠物狗在道路上行走,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不在事故现场,但也是宠物狗的实际管理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王某驾驶电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速度快,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王某负有20%的责任,张某、罗某承担80%的责任,承担1183372元,扣除已经垫付的35000元,还承担8372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铜陵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评论

动物伤害人并不局限于跳跃[/s2/]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民庭法官占峰认为,动物伤害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基本没有过错。 即不论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是否有过错,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只要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能够提供证据,对动物受害者的损害就是受害者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例如挑衅、惊吓、投掷等,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明确的饲养动物对他人损害的表现形式不同。 许多人认为动物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多限于扑、咬、抓等攻击动作,但根据当时的背景环境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受害者因犬吠声而受惊时跌倒、诱发疾病等,评估其责任

另外,市民遇到这种侵权的情况时,首先要确认伤害自己的是哪只宠物狗或其他动物,最好拍照留下证据,然后去拜访或寻找动物是谁的家,找出负责人。 不能再次私下协商,也不能报警解决,看调解能否达成。 最后,是固定证据,推进司法程序。

张昭新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标题:【要闻】安徽动物“撒泼”案:超九成是宠物狗“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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