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年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年全面实施全面禁止全烧。 严禁在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废弃物,严禁将秸秆等丢弃在河道、排水沟和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二、实行禁烧常态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建立禁烧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 乡镇(城镇社区)负责执行机构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城镇社区)日常禁止烧结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源头管制。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深化秸秆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搞好还田秸秆深耕、深翻,严格采取限制措施。 农作物秸秆同时要离开农田、离开道路、离开河流、离开树林、集中堆放、打扫畦畔的荒草。 提倡生花祭祀、网络祭祀等文明祭祀行为。
四、严密调查违法焚烧行为。 违反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的,拒绝、阻碍依法处罚的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禁烧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造成严重污染、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司和个人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报警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年4月3日
标题:【要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秸秆禁烧从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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