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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处理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落实如下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化事业会议、中央城市化事业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快速发展理念,党中央、 将国务院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基本遵循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与简单的政府放权、放管结合、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明确权力、优先服务、优化管理、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总体目标。 到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行业机构的综合设置。 到2007年,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基本建立,标准体系基本完整,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

二、管理执法职能的整合

(三)确定管理责任。 城市管理的首要责任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 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共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所有工作人员。 市、县政府依法明确的是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人员。 城市管理执法是指上述行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四)综合设立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价等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领导各市、县整合合并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行业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共、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了管理执法机构的综合设置。 统一处理机构性质的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 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面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一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有条件的市、县必须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统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地要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转为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按照人员随行的大致情况,兼顾部门实际,执行相关人员编制的同时计划。

【要闻】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从业的实施意见

(五)推进综合执法。 要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干扰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得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业推行综合执法。 具体范围包括:住宅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噪声污染、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 工商管理方面的室外公共场所在经营、违章安装户外广告的无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水务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反取土、拆除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等行政处罚权。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室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店的无证经营,以及非法回收销售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年末,实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在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以及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行政处罚权以外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否被划转,由市、县政府批准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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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协助技术鉴定或者调查的,应当限期转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违法行为被确认后,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具体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建立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水利、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新闻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合作、协调联动的工作机构。 加大违法停车车辆的联合管理力度,城市管理部门将违法停车新闻按时移送交警部门,输入公安交通管理新闻系统,依法实施处罚。

(6)降低执法重心。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大致情况,合理明确设区的市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评估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调查地区和重大、复杂的违法违规案件。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实施市辖区可以承担的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上街执法,推进执法部分事项的从属化管理。 市区负担不起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区和街道派遣执法机关,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常驻机构的业务人员受市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协调应征求常驻地党(工)委的意见。 实现城市执法工作的全面展望,扩展到乡镇,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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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优化执法力度

(七)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科学明确执法人员的安置比例标准。 在地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部署比例。 统一处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确定的行政编制金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行政编制。 执法力度要向基层倾斜,适当提高一线人员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度,确保一线执法工作的需要。 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年底前完成所有执法人员的轮岗培训,并按要求完成持证上岗工作人员。 建立符合职业优势的职称晋升与交流制度,切实处理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间相对平衡、职业快速发展机会平等。 完善地方执法人员的工资政策和扶贫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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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格团队管理。 建立符合职业优势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录用执法人员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军队转换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方式服装和标志,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执法专用车辆和装备,年底前实现执法方式服装和标志的统一。 严格控制城市管理合作者的数量,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以招聘、劳务派遣等形式安排城市管理执法合作者,合作者的数量不得超过编辑,并随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而逐渐减少。 健全协理人员的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理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推广教育、巡逻、新闻收集、制止违法行为等辅助事务,不得从事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 赞助人从事执法补助事务,超出补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法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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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的规范执法行为

(九)推进权责清单。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重复法未能授权、法定职责必须与权利一致、与权利一致,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利清单,制定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程序、监督途径和说明

(十)改进执法方法。 重复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大致情况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充分利用不同的执法方法,情节较轻或者对危害结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做好说服信息表达工作,加强教育、警告、诱惑。 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主遵守法律法规,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一)规范执法行为。 积极推进执法事务评议审查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 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策法制审查制度。 城市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手续,实现服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擅自采取强制执法措施,禁止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积极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五、加强城市综合管理

(十二)加强市政管理。 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新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城市建设资料,实现档案新闻共享和异地备份。 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安全高效运行。 加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道路的挖掘占用行为。

(十三)维持公共空间。 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高城市设计水平。 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彩调配控制,规范报亭、公交候车室等城市家具的安装,加强户外广告、店面牌匾的安装管理。 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销售非法出版物等行为。 及时制止、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擅自变更、占用公共空间、涂鸦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优化交通环境。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确立窄路、密网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高速公路、主干线公路和支路倾斜合理的路网体系,打通各类断头路,完善路网,提高公路通达性。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促进不同交通工具之间顺畅衔接、便捷换乘。 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交通指挥设施的管理维护。 整顿汽车交通秩序。 加强城市租赁旅客市场管理。 提倡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法,加快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在单位停车场错误的情况下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十五)加强改善人居环境的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河水系统等环境管理,推进城市内湿度、黑臭水体的管理和海绵城市的建设。 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残积土运输散布。 加强废旧电工电子产品回收解决和医疗垃圾集中解决管理,促进垃圾清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对接,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卫生城市建设事业,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十六)提高应急能力。 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互联网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提高城市排水系统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实施。 完善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调查,建立等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 建立城市应急预警系统,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统筹推进城市防空阵地建设,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使设施设备与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完全相关。 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习。

( 17 )构建智能城市。 综合利用各类监测手段,加强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收集和管理分解,形成综合的城市管理数据库。 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促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智能化升级,实现感知、拆解、服务、指挥、审计五位一体。 年底,市、县全部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的智能化管理和监控服务。 迅速发展智能水务,覆盖供水全过程,建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水排水和污水解决系统。 快速发展智能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的新闻化和运行智能化。 加强智能系统在城市排水防洪中的应用,提高城市防洪排水的应急能力。 迅速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管控。 迅速发展智能交通,提高交通设施利用率,实现交通控制的及时、方便、高效、安全。 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实现与110报警电话、市长热线等的对接。 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件的新闻化建设。 依托新闻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的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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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新城市管理方法

(十八)引入市场机制。 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进入城市管理。 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等方法,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建设运营的市场化。 政府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途径,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培育、环卫清洁、垃圾清运处置等管理工作市场化。 综合运用计划引导、市场运营、商户自治等方法,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贩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 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转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和市场化运行机制。

(十九)实施网格管理。 建立市、区(县)、街(乡镇)、社区管理互联网,科学划分网格化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几个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 确定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负责人,实行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人口、房屋、车辆、场地、社会组织、环境监管等各类基础新闻的实时收集、动态输入,准确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政府社会单元

( 20 )推进多元共治。 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逐一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进社区居民公约的制定。 通过建设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综合新闻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相册、设立移动服务站等途径,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依法规范公共参与城市管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开通公共有序参与城市管理的途径。 提倡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 采取公共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法,让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管理。 以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城市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造全过程。 深化文明城市建设,积极开展新的公民教育和培训。 各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等集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推广教育和实践活动。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条约诱惑、信用约束、法律规制,以其他律促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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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 21 )加强法治建设。 要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立法工作,设区的市要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范围、手续等文案,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 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不适合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复印件进行全面清理,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整理结果。 制定完善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各项标准,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

(二十二)保障经费投入。 适应事权和支出责任大体上健全确定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 各地要把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适应城市的快速发展速度和规模。 严格执行罚款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处罚收入挂钩。 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一录用相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的需求。

( 23 )加强司法联系。 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新闻共享、案件举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阻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与城市管理执法有关的案件。 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成功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探索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 探索设立城市管理巡回法庭。

(二十四)健全考核制度。 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推进地方党委、政府的职务责任。 宣传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解释责任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评价奖惩制度体系。 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

八、加强组织领导

( 25 )多次高位按压。 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大体情况,切实履行领导职责,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层层推进。 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省政府建立了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担任同志召集人,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统筹协调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大厅。 各市、县政府建立由首要负责人主导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各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确定时间顺序,细化政策措施,安全有序地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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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确定业务责任。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改革事业的推进。 省编要加强对市、县城市管理执法行业大部门制改革的指导,调整优化权利清单。 省政府法制化要加强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扩大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制度建设等工作人员。 省民政厅要加强城市社区网格化、新闻化、扁平化建设和管理。 省财政厅应当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城市管理经费收支两种管理制度,保障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的需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城市管理部门的信息表达和联系,共同做好城市管理法执行工作。

【要闻】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从业的实施意见

( 27 )牢牢抓住飞行员的示威。 按照试点示范,逐步推广的思路,统一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年下半年作为试点示范阶段,在亳州、宿州、淮南、滁州、芜湖、黄山市和广德县率先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做法及功能界定、改革措施、时间步骤、政策制度等,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宣传的经验, 市、县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年在全省全面推进。

(二十八)严肃的事业纪律。 在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事业中,严禁增加人员,配备领导干部,突击选拔干部。 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职责整合应与机构的设置、编制同步实施。 在职责转换、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整合调整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好人财产等因素,搞好员工交接,维护员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必须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善。

( 29 )营造舆论环境。 推广高度重视舆论导向工作,与推广工作协同推进改革实施,及时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社会期望。 加强对城市执法先进典型、改革实效的肯定推广,营造合理积极的舆论氛围,及时应对社会关注,聚集社会共识。 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新闻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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