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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推进第三方判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动中合法权益的侵害、高危工作造成的损害,都包括在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内以前流传下来的援助形式之外,扩大了服务形式,丰富了公民的个人定制空间&hellip …
11月1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闭幕,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表决稿)》,新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推动第三方的判断以保障法律援助质量
条例要求开展质量判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判断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质量,推进第三方的判断。 判断结果应当作为律师事务所、基础法律服务处和律师、基础法律服务业年度考核的依据。
并且,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的若干事项处理规程,综合运用审判旁听、案卷检查、征求司法机关意见、走访援助人员等方法,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然后,打开投诉救济路线。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投诉解决制度。 受援方、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诉。
法律援助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解决。
法律援助申请阈值下降
条例还降低了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从最低生活保障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两倍,并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现实情况,进一步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援助者的范围。
此外,条例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若干事项的范围。 将交通、工商、医疗、食品药品、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事故相关的财产损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动中合法权益的侵害、高危工作造成的损害,重新纳入全省部分事项范围。 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若干事项的范围。
条例还将扩大刑事法援助的范围。 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盲人、没有完全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都属于通知辩护的范围。
此外,条例规定,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等的,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辩护
扩展法律援助形式丰富的私人定制空间
为了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条例简化了批准手续。
根据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人、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另外,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媒体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推广。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新闻,使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除了以前流传下来的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形式外,条例还正式纳入了符合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大大丰富了公民的个人定制空间,有助于矛盾纠纷的高效、便利、低价的金钱处理。
特殊案件当事人申请通道的,条例完善,规定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被拘留者,被强制隔离的戒毒者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十分方便,有义务告知法律援助申请并交付。 晨报记者王灿
标题:【要闻】安徽新版法援申请门槛将降低 见义勇为、校园受伤入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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