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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昨天发表了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个人会所,建设的酒店、疗养院也要逐步搬迁。
意见确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和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转出。 另外,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开矿、大规模风力和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建设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的活动。
我省还严格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法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点土地,禁止委托公司或者个人行使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个人会所。
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遗迹、遗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了调查、登记、监测、建立档案、设置标识、必要时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采取了严格 (新安晚报)
禁止在安徽古代建筑公园设置私会
安徽省旅游局昨天发布了《禁止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设立私会的暂行规定》,规定禁止在历史建筑、公园设立私会。
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 公园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向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和公众开放,开展旅游观光、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普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这些地区不得设立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级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 其中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地方、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地方、违反租赁经营的地方等。 该规定禁止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上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租、抵押、购买、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个人会所。
目前,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个人会所安徽依法整顿,没有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健全的有停止的合法手续,但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失效。 有合法手续,但违反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相关规定的,进行转换或者停业整顿。 对租赁公司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政府协调产权机构提出处理办法,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此外,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在新闻上公开,接受社会、公共、信息媒体的监督。 老百姓可以举报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认真调查。
(本报记者邱青青)
标题:【要闻】安徽风景名胜区内禁设私人会所 宾馆疗养院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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