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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喜欢美食的朋友来说,永和豆浆已经是陌生的名字了,但是最近合肥有10多家展示永和豆浆的店被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这些店的是永和豆浆的商标采用权者。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原被告双方在审判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昨天,记者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获悉,目前多家门店一审被判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维权]永和豆浆起诉合肥十几家店侵权
原告方为上海弘奇永和饮食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弘奇永和企业)。 永和豆浆标志着台湾弘奇食品有限企业自1982年以来创立的知名企业品牌。 2009年11月8日,永和食品(中国)有限企业在上海成立,永和豆浆开始进军大陆。 永和食品(中国)有限企业享有涉案商标的独家录用权,并允许弘奇永和企业享有商标独家录用权。 弘永和企业在中国大陆,从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独家采用涉案4个注册商标,弘奇永和企业经营的永和豆浆中式快餐在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这家企业相继发现,合肥多家门店门头显著位置采用永和豆浆文案标志,构成侵权。 为此,相继向高新区法院起诉了10多家门店。
[例1]博士永和加豆浆,侵权
合肥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简称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的经营地点在莲花路。 弘永和企业控诉称,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在其门头显著位置采用永和豆浆文案标志构成侵权。 因为这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 ,王某自2009年2月起获准在安徽省范围内采用博士永和图像文字商标,授权期限至年1月31日。 开博士永和豆浆店主张,采用的博士永和文案+图案,是注册的字号的简称和授权商标,是合法合法采用的,没有侵权意图。
根据 证据,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采用的门头招牌中,博士永和豆浆6个字占第一位,采用了大幅字体。 博士永和豆浆的6个文字的左侧是博士永和图像文字商标。 另外,明确了经济开发区博士永和豆浆店的店面现在正在更换。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博士永和应该是个体经营者的尺寸,豆浆应该是个体经营者的领域或经营优势,但如果将这6个文字结合采用,永和豆浆的4个文字从含义到发音都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观察 同样作为从事中华料理经营的经济开发区博士永和豆浆店,其门上招牌所采用的简约名称中包含的永和豆浆四个字,或两个字的组合,与弘奇永和企业独家采用的商标相比,构成了近似的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结果、商标知名度等情节,做出一审判决:经济开发区博士永和豆浆店向弘奇永和企业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 巢湖市博士永和豆浆店情况相似,也受到法院的起诉。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审也判决,巢湖市博士永和豆浆店赔偿弘奇永和企业经济损失28000元。
[例2]将招牌简化为永和豆浆,侵权
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位于庐江县庐町。
弘奇永和企业以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在其门头显著位置采用永和豆浆,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投诉,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四个商标专有采用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主张,其名称、尺寸注册在先,对永和尺寸享有先行采用权,简化批准的名称,制作牌匾悬挂在经营场所符合规定,未采用弘奇永和企业的注册商标。 年8月10日,得知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成立。 采用的门头招牌,永和豆浆4个文字占首位,采用了大幅字体。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姓名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诈和误解。 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成立,可以不引起误解地在其门头招牌上采用简化名称,但简化名称仍然具备区别不同经营者的标识作用,门头招牌上采用的永和豆浆字体不应被视为庐江县永和豆浆店的简化名称。
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从个体经营者名称中截取永和豆浆四个字,在字体、颜色、大小等方面突出采用,结合永和豆浆四个字,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观察,给人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权利 法院综合考虑,一审判决: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立即停止涉案四个商标的侵权行为。 向奇永和企业赔偿3万元。
标题:【要闻】"永和"与"豆浆"不能随意混搭 合肥多个永和豆浆店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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