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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郭先生(化名)遇到了一个非常郁闷的事件,他开车经过合肥市长江东大街和滁州路的十字路口时,多次被电子眼拍摄。 因为他在右转车道直行。 郭先生认为,之前没有直行被拍摄过,警察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没有出示卡片,而且在他违法行驶10多天后收到了邮件,因此他多次违法行驶。 因此,郭先生向法院起诉警察部门,要求取消处罚和删除同类记录。

[司机]连续收到6条同样的违法新闻

郭氏表示,从今年1月21日起,交警部门陆续传出6条类似文案的消息,称在长江东大街和滁州路口,因在通过灯火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进入感应车道的违法行为,目前正在被要求解决。 随后,郭先生被合肥市公安局警察支队包河大队(以下简称包河大队)罚款200元并扣分。 他接受了其中一次解决,作为投诉的前提。

郭先生表示,这条滁州路只有3个车道,左转后右转直行1条,直行车道通行压力非常大,右转车道通行处于闲置状态,以前可以一直直行,没有被拍摄过。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不直行,至今没有任何提示。 老百姓谁也不愿意违法走,不会恶意重复违法。

关于十字路口信号灯,郭先生车灯控制只有左旋箭头灯和圆饼灯,没有右旋灯。 饼灯点亮时,车辆可以直行。

以前没有直达并起诉过警察部门

另外,郭先生认为,警察部门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他接到邮件通知时已经是拍摄的十几天后,在这期间多次发生直行记录,1月21日收到第一条新闻,到1月21日为止记录为6条 他指出,交警安装电子眼后,未履行通知义务,灯光控制设置不合理,此外,该路口右车道闲置,直行车道压力很大,高效利用方便交通、道路通行,基本应科学合理设置通行方案

今年2月10日,郭先生向合肥市公安局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公安局警察支队经复议决定维持包河大队原行政行为。

郭先生不服,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包河大队的处罚决定,删除同类记录。

包河区法院随后通知合肥市公安局警察支队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包河交警大队]电子眼公告处罚证据充分

包河大队声称,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络站警务公开专栏于年10月25日公告称,长江东大街和滁州路新增电子眼。 郭先生开车从南到北通过这个十字路口时,没有按照必要的前进方向进入导引车道(右转转弯直行),被十字路口监视设备拍摄并进站。 电子眼拍到其违法行为合法,包河大队对郭先生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郭先生说,他不知道这里拍摄了电子眼,也不知道右转弯道不能直行,民警不知道其说明不违法的理由,没有采用申辩,依法作出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过去不被拍摄的话不被代表就可以这样打开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张,标志、标线、信号灯都是交通信号灯,必须由驾驶员遵守,事发路口有地面导向箭头。 虽然过去没有拍摄过,但不代表郭先生那样的跑步法。 警察支队表示,短信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性化方法,是为了提醒驾驶员这种行驶是违法的,出示的人性化方法不是警察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在交通技术监测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部门应当审查记录复印件,审查无误后输入新闻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规定所谓&lsquo。 十天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因此,从违法行为发生到司机通过邮件得到通知,存在时间差。

针对郭先生说的右转道空着、直行车流较大的问题,交警支队表示,道路行驶道线和行驶方向的规划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该道路设计和某一时期的道路通行情况规划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 交通流量如有变化,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变更车道和行驶方向,但变更前驾驶员仍需遵守,如果驾驶员认为可以自行调整,则会扰乱秩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另外,测速设备除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识外,其他只向社会公布,警察部门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履行了告知义务。

[包河区法院]驳回司机的诉讼请求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划有诱导车道的十字路口,按必要的行进方向进入诱导车道。 本案中包河大队告知郭先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在郭先生划分导向车道的十字路口,直行通过划分十字路口的右旋车道,未按必要的行驶方向进入导向车道,这是违法行为,这种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

要求郭先生删除合肥包河大队同类型的电子照片记录,但电子照片记录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行为,不是用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和审查范围。

郭先生说,警察部门安装电子眼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合肥警察支队已经在其网站警务公开专栏上公告在长江东大街和滁州路增加电子眼。 郭先生的理由不成立。

最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氏的诉讼请求。

标题:【要闻】半月内同一路口违法直行被拍6次 司机起诉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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