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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晚上的噪音给老百姓带来麻烦,给予惩罚! 扰乱污染造成水污染,予以处罚!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修正案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集意见。

要点排烟单位请勿监视20万

该《条例》规定,要点排放单位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正常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 污染物的原始监测记录必须保存五年。 对自动监测设备中不包括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要点排污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排污自动监控设备保障正常运行,或者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未按规定留下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合格排水罚款上限达到50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城市污染物集中解决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和清理设施的建设。 城市污染物集中解决机构应当保证污染物集中解决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停止污染物集中解决设施运行不符合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产整治,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居民楼内从事餐饮业

根据《条例》,我省禁止未决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弃物的居住住宅内从事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餐饮业和其他未设有服务业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内的居住层相邻的商业 已经建成的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另外,我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区。

白天、晚上的噪音干扰民最高2万

噪声是城市污染源之一,根据《条例》,我省除应急维修、应急措施外,禁止在城市市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出相应的违法价格。 其中,白天和晚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发生环境噪声污染,进行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中国考试、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击、锤击等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我省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高音广播扬声器,用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推广提供商品和服务,在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采用高音广播扬声器。

环境破坏也伴有损害赔偿

污染物排放企业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体,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体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展开赔偿协议,达成赔偿协议,协商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立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态环境损害或终身追究

《条例》提出,我省实行环境质量指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和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我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执行为污染物排放单位。 建设项目新增第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第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已经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单位第一污染物排放控制,未经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您有意见的话,请提议[/s2/]

目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征集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8月2日前,市民可以在安徽政府法制网注册,点击网站首页中部服务大厅的立法意见网上的征集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请将书面意见寄到合肥市中山路1号楼西侧3层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 230001 ),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将书面意见邮寄至wxmren78@sina。

标题:【要闻】安徽:生态环境损害或终身追责 实行领导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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