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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条例》在责任体系、监管机构建设、监管执法方法、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调整。

《条例》确定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必须确保教育研究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除正常教学活动外,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目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活动,正常采用的教学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汽车停车场。

学校、幼儿园组织的学生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正常聘用的教学场所定为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汽车停车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晚报)

标题:【要闻】安徽拟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让学生接触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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