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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年7月的一天,张某(未满14岁)和李某因小事而不快。 张某叫俞某(未满15岁)殴打李某,告知俞某身上有现金。 当晚,俞某带着杨某、徐某(两人平均未满16岁)来到李某处,拦截李某并将其带到酒店旁的小巷,施以殴打,造成受伤。 殴打后,杨某抢劫李某现金300元,之后三人离开。 随后,杨某、徐某自愿自首,俞某被逮捕受审,3人被检察机关公诉。 根据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杨某、俞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专家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名被告殴打李某抢夺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并且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指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首要作用的,是主犯。 ”。 本案的三被告每人平均积极参与,起首要作用,这三人为主犯,但三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
专家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反省自己的行为,接受教育和矫正。 因为这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素养和行为规范的教育,防止悲剧的发生。
王鹏汉亚云本报记者方偲
标题:“加强法制教育,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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