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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夏热了,街上女孩子的裙子翩翩飞舞。 这是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是潜伏在商场扶手电梯附近的色狼把罪恶之手对准了女人的裙子。 5月27日傍晚5点多,市民的微信朋友圈播放了短篇视频。 在芜湖市中心商业广场的上行手扶梯,一名穿着白t恤的中年男子追赶一名长裙女孩,其未雨绸缪,提起裙子用手机偷拍(图),被其他市民发现后拍摄。 芜湖特警队民警迅速离开警察,不到一小时就抓住了那只电梯色狼。

据参与逮捕的市特警支队5大队全体警官吴志全介绍,当天下午,警方在关注微信朋友圈流传的商场电梯色狼视频后,驻扎在附近的特警五大队的4名特警听到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 在现场群众的协助下,特警根据微信朋友圈视频中显示的嫌疑人人体容貌特征分楼层进行巡逻。 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嫌疑人在商场三楼游荡,特警马上集合控制。 面对突然出现的特警,男子表现出慌张的样子,靠在扶手上,打算把手机从3楼扔掉。 吴警官表示,特警阻止了他的行为,并接过了手机。

经现场调查,违法嫌疑人是盛嫌疑人,生于1977年。 警察发现用手机大量偷拍女性的照片和视频。 随后,特警将盛某交给镜湖公安分局滨江派出所审查解决。

5月28日上午,记者从滨江派出所获悉,经过审讯,盛某供认了偷拍女性的犯罪事实。 警方初步调查显示,一部手机上储存了数百张照片和录像。 犯罪时间从去年6月持续到现在,盛某犯罪地点都在我市市中心商场内。 民警警告女市民,乘坐商场扶手电梯和公共交通工具时,要提高警惕,观察保护隐私的情况。

5月28日下午5时,记者从滨江派出所获悉最新消息,违法嫌疑人盛某被顶格处罚,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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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许可,用秘密拍摄方法拍摄他人的行为。 偷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具体涉及隐私和肖像权两方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都受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新闻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非法侵入、知悉、收集、利用、公开他人的权利。 偷拍行为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 发现被偷拍的照片在网络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开的,可以以侵犯隐私为由,依法采取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照片等必要的补救措施,并通报公安机关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窥探、偷拍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被害人以侵害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如果隐私被侵犯,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者赔偿。

标题:【要闻】芜湖:电梯“色狼”掀裙偷拍 看到特警欲砸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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