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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下午,蚌埠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3年徒刑。 决定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程汉出生于1963年11月,1985年7月进入大学后,在省公安厅工作。 2006年至年2月,被告人程汉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 被告程瀚在此期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在公司经营、破案、办理牌照等方面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相关人员索取或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共计1795.523644万元。 在大规模受贿的基础上,程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介入事件,帮助他人平事,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希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而程瀚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徇私枉法、明知有罪的人不让他被起诉,其行为已经徇私枉法,依法计其数罪,予以处罚。 被告程汉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95.523644万元,受贿额特别巨大,多次具有受贿情节,受贿额达600余万元,被告程汉认罪态度恶劣,依法受到重罚。 事发后,涉案的赃款、赃物全部追回,量刑时适当考虑。 根据被告人程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蚌埠中医院审判委员会复核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程汉表示将在法庭上上诉。 记者王刚
标题:【要闻】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 一审获刑17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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