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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开始到7月31日,《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征求工作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集意见。 包括环保行政案件在内,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例有11起,不能出庭的负责人证明在开庭前2日不能到法院出庭。

11的情况下需要应诉

意见征稿确定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协调、安排本级政府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这里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那么,如果遇到那些类型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吗? 征稿中记载了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起集体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等11种情况。 因取消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停产或行政行为的命令,公民失去第一生活来源引起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集体诉讼案件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死亡,、 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一切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行政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旁听案件决定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转播的案件重大,港澳台案件所涉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上诉。

据悉,行政机关正职人员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副职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诉。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如果不能出庭,则需要事先证明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营者中,实行不出庭的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两天向人民法院证明不能出庭。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提交情况证明应在开庭前3天。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外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公职律师或者其他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只委托社会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因不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或者不修改本机关行政败诉案反映的问题,属于同类 记者姚一鸣

标题:【要闻】安徽拟规定:11类“民告官” 机关负责人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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