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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有权检举和起诉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破坏、破坏道路、道路附属设施、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通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调查解决若干事项。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安徽省道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将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公路必须跨村同步建设排水设施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保护工作,所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道路行政执法工作,道路公益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经营性钱财道路以外的道路养护和通行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与道路安全保护相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规划的规定,对道路、道路用地、道路建筑控制区依法进行规划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确实需要跨越集镇、村落的,应当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公路长制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四好农村公路建设的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村(居)民委和村(居)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可以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区分承包等办法,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根据要求,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公路长制,各级公路长按照职责协调处理农村公路管理中的要点难点,加大农村公路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消除交通安全风险,加强农村公路灾害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服务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道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起诉破坏、破坏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安全保护通报制度,公开通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依法调查解决通报事项,并将调查解决结果反馈通报人,保密。

根据规定,擅自设置非道路标志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被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安装人承担。

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测设备检验,显示超限货物车辆,以逃逸等方式拒绝称重检验的,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货物车辆所有人在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解决。

(姜曼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黎静)

标题:【要闻】任何人都可检举 破坏公路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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