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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煤气的供应和安全涉及千万户。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 修正案确定了燃气快速发展规划建设,对瓶装燃气经营进一步规范。
确定燃气快速发展规划建设
近年来,随着燃气客户的急剧增加,居民、工业、车用等燃气运营系统越来越多,产生了新的问题。
合理配置管道燃气、瓶装供气站、车船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不重复建设、无序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赵馨群说。
修正案规定,管道燃气供应规划区内,新区和旧区以及其他需要采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 旧区建设的瓶组站、小区气化站,应当停止采用。
从事瓶装气体经营必须设立公司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公司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加入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公司,作为该公司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纳入该公司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公司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管道燃气经营公司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燃气客户设施
为加强燃气经营采用安全管理,修改草案要求,管道燃气经营公司每年至少对燃气客户设施进行两次检查,发现客户违反安全燃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诫。 另外,燃气经营公司对燃气客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仿制等业务时,必须出示积极有效的证明。 煤气顾客必须合作。
另外,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燃气经营公司直接配送给燃气客户,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 配送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燃气公司标志、警告标志。
标题:【要闻】瓶装燃气经营应设立公司并取得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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