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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上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合肥庐阳区法院9月18日判决的因许某过失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称,今年3月,合肥一派出所的许某出于好奇,试图模仿民警检查枪支的动作,但不小心不知道枪内是否有子弹,未将枪支对准安全区域时,引枪,击中派出所民警,刺伤了某大腿。 合肥庐阳区法院判决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称,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长丰县人,专业文化程度、原系派出所辅警,现住合肥市庐阳区。 据审判,年3月27日12点左右,被告人许某与同为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辅警官的谢某和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民警完某三人在杏花派出所一楼东侧的休息室聊天,准备稍作休息后离开警察巡逻。 聊天中,徐某出于好奇,手持放在床上的单警装备值班用枪( 77式手枪),试图模仿民警的验枪动作,在谢某的指示下打开了枪支保险。 随后,许某不清楚枪口内有无子弹,在枪没有指向安全区域的情况下,用左手扣枪套筒,用右手食指扣枪,击中了某左大腿外侧。
被击中后,许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协助救治,随后120救护车将已结束的某送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当天14时49分,某在抢救中无效死亡。 许某在民警接到医院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事件发生后,一名近亲属代表被害人赔偿某亲属人民币23万元整,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审判中承诺对某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约定某系过失犯罪,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一名被告人疏忽大意,未查明枪内是否有子弹,未将枪对准安全区域的,拉枪、开枪、击中他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死罪,应当依法惩处 被告人在某一案件后,约定自愿投案,审判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从轻处罚。 得到其受害者亲属的了解,有悔恨的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上所述,被告人约定因某过失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标题:【要闻】合肥:派出所辅警好奇“玩枪”打死民警被判三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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