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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枞阳县益农企业盗窃污染长江水体事件,日前作出判决。 被告单位益农企业被一审法院判处环境污染罪罚款20万元,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43万元。 被告机关法人代表吴某等5名被告因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等处罚,并处2万元至8000元罚款。
据指控,年初至年3月间,被告吴某等担任股东的被告单位益农企业违反环评报告禁止污水外排的要求,以厂区补水名义擅自建设了连接厂区污水池和长江的暗管,多次利用该暗管直接向长江排放污水。 经鉴定,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总铬、六价铬和有毒物质的挥发酚。 检方认为,应因环境污染罪和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指出益农企业造纸废水的盗排行为至少对6777米江段的水质和水生生物栖息地造成了实质性的环境损害,对包括江豚在内的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质量和生态安全造成了潜在的生态风险。 检察机关认为,益农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法院将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失赔偿人民币43万余元。
日前,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标题:【要闻】修暗管排污水入长江企业及股东均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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