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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观察,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最高将被罚款100万元。 10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通过《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幅增加了罚款金额,部分罚款金额上限提高了20倍。

拆除工地应进行湿式作业

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要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工地扬尘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提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的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

拆迁工地应当进行湿式作业,密闭运输残积土和建设垃圾车辆,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至指定地点解决。 iii级(黄色)警报启动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掘、运输、解体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排放量超标最高处罚100万元

与旧条例相比,修订后的《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停止生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禁燃区内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高污染燃料,改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能源快速发展布局,控制煤炭生产能力和消费总量。 禁止生产、销售、燃烧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煤炭。

迄今为止,在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令拆除或没收燃烧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这次,除拆除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外,还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涂装、骨粉制造、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露天焚烧毛毡、沥青、橡胶、塑料、生物发酵等

记者黎静

标题:【要闻】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最高罚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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