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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通过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记者了解到,淮河流域上下游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现水质联合监测、新闻共享。

要点实行物排放总量控制

开发、利用、调节、调度淮河流域水资源,必须保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不得降低现有水体水质。

条例要求在淮河流域实行要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质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要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暂停批准本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新要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合同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新项目必须避免饮用水水源地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并采用。

另外,条例特别要求新项目的选择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避开对饮用水水源地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域。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的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应当将水污染治理列入项目复印件。

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查。 检验合格后,可以进入录用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录用。

上下游必须建立联合防御机制

条例确定,在淮河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季节,必须加强水质、水量的动态监测。 其监测任务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流域上下游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共同做好跨境水体污染防治、水闸防污控制、水质联合监测、新闻共享、联动执法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人员,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

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纠纷,本省跨区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涉及外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决。

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黎静

标题:【要闻】我省淮河流域水污染将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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