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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前,合肥的丁阿姨发现路边某企业品牌的自行车没有上锁,把这辆车推回自己家院子里,每天骑自行车往返于家和单位之间,把这辆共享自行车变成了自己的专车。 前几天,丁阿姨把这辆车推回院子里的时候,被这家自行车企业的员工当场制止并报警,民警命令阿姨进行批评教育并写道歉书。

阿姨的私人自行车每天骑自行车上班

近日,省城共享自行车企业员工通过监控平台发现,编号为0159的车辆,固定往返于省城公司和木材企业园区宿舍两条线之间,且没有车辆上锁记录,长达3个月以上。 工作人员怀疑这辆自行车被恶意占用,因此根据定位,他们蹲在工作地点的门口和小区的宿舍里。

阿姨推着车要进院子,被工作人员拦住了

我们蹲了一会儿,发现阿姨采用了这辆共享自行车。 这个企业品牌的自行车安徽地区宣传经理周健告诉记者,阿姨在单位做门冈,平时把车放在单位院子里,回家把车推回自己家院子里,每天骑车上班,车不上锁,这样保证了车被她自己录用 共享自行车是所有市民都可以采用的,而且是收费的。 像这个阿姨一样把自行车据为己有,我们的企业也不允许。 周健说。

11月29日,本网记者根据位置,来到省城宋斗湾路附近的木材企业宿舍小区,发现了这位阿姨的家。 阿姨住在一楼,有一个独门独院。 她只要把自行车推回院子里,锁好院子的门,从外面就找不到了。 记者想等阿姨下班回来,但是时间不方便,阿姨已经到家了,后天还得再来。

警察命令对其批评教育写道歉书

30日晚16点左右,记者再次来到该小区,在这里等着,自行车企业的员工在该单位门口注意着。 17点左右,记者得到消息,阿姨已经从单位工作出发了。 大约一分钟后,她骑着这辆自行车来到院子前面,打开门,打算把车推回院子里,被等在这里的员工拦住了。

阿姨写的道歉信

阿姨,你怎么把这辆车推到家里? 面对员工,阿姨有点不自然,甚至没说不可以骑。 阿姨有一天发现这辆自行车放在路边没锁门,正好家里缺一辆自行车,就把车据为己有,解释说每天骑自行车上班。 工作人员问她坐这辆车多久的时候,阿姨含糊地说,大概一两个月吧。

员工告诉阿姨,对她的这种行为,企业已经报警了,阿姨看起来很惊讶,可以不上车吗? 你在叫警察吗? 辖区警察随后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所里进行调查。 在派出所,阿姨说,她文化水平不高,也不能用手机开锁,车上所有人都能骑,坐谁都一样,所以把车推回家了。 民警批评教育了她的这一行为,阿姨当场写了道歉信,保证今后不会再犯,自行车企业也表示谅解。

省城被私占自行车数千辆

在合肥,这样把共享自行车据为己有并不少见。 在天门湾的公租房小区,在这里租的多是附近公司工作的员工。 在小区外面的草坪上,看到很多企业品牌的自行车随便停放,这些车的锁基本上都是人用工具打开,堵住了锁孔,有人干脆把锁关掉,后来把我锁起来,把车辆占了。

记者还发现,许多车辆可能是三三两人被一根链条困在小树林里,也可能是被困在小区的铁栅栏上,也可能是宿舍几名工作人员,或者是夫妻一起上下班,把车锁在了一起。 周健告诉记者,企业员工多次来打扫,但收效甚微。 有一次,我们去工地领取了这些车。 有人出来推,不仅阻止了我们,还放了大狗吓了我们。 企业运维员工左学成说。 据这家自行车企业统计,全合肥市可能长时间占用4000辆该企业品牌的自行车。

私占共享自行车或可入刑

两辆锁着的蓝色汽车,原来的电子锁被破坏了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孙承龙律师认为,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共享单车无法在市场上正常流通,实际上是对自行车所有权人——供应商的产权的侵犯,是违反法律的。 当然,必须根据具体情节明确责任的性质和轻重,最终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或者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金额较大的,按照我省盗窃罪金额认定的标准,盗窃财产金额在2000元以上,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立案标准,涉嫌盗窃罪。

标题:【要闻】大妈霸占共享单车长达三个月 被责令写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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