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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刑事犯罪案件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发生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是一般原则。如果以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管辖更为合适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当今社会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针对或者利用网络的案件越来越多,甚至很多网络犯罪的嫌疑人犯罪时根本不在国内。这种案件也应该有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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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和《》的有关规定,针对或者利用网络的刑事犯罪案件,有以下8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1、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的地方,理论上有关数据存储在此。
2、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取有关信息,便于查明事实。
3、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
被侵入的事实发生地,便于查明事实。
4、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管理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管理者所在地,便于固定被侵入的事实。
5、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
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是数据的储存地。
6、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
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是犯罪行为发生痕迹留存的地方。
7、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
被害人被侵害时的所在地,相当于损害过程发生地。
8、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就是被害人损害后果发生地。
在原则之外,有关利用网络和在网络上的犯罪,根据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可以分别有8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表明,我们国家有关刑事责任追究方面的力度和决心——只要发生了利用网络和针对网络的犯罪,总有一个地方的公安可以管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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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网络的刑事犯罪案件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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