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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缴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确定,从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故障车辆不得拖动到指定地点。 今后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助服务将更加规范化。
任何单位或个体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省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取钱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汽车拖到指定地点,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负责。
此次《通知》强调,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干扰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入场服务。
可以根据中基准价格上下浮动20%进行领取
从1月1日起,高速公路清障救助拖航费、吊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按谁委托、谁支付大致收取。 钱的标准是拖车各分6种,1到6种车每次各400到700元。 起重机分为6种,1~6种车每辆800~1700元,另外货物每吨5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款标准中的收款额为中基准价格。 救援单位可根据实际救援里程长度、救援工作难度,按照拖车、起重机相应车型的收款标准,上下浮动20%领取。
其他清障救援服务收款标准由当事人和清障救援服务公司协商明确,不再实施政府价格管理。 交通管理执法机构依法拖动违章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助机构实施,收取费用。
从年1月1日起,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公司在开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时,按照最新调整的《车辆分类表》执行。
除起吊路基以外的车辆费用由双方协商
根据规定,采用悬挂一体化车辆对同一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拖车和起重机救助服务的,起重机按相应车型收款标准的50%收取。 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起重机救助2辆以上的事故车辆,每辆车按相应收款标准的60%领取。
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拖车费用,可以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常规道路救援收款标准执行,也可以由双方协商。 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开动50吨以上的起重机时,费用由双方协商。
为了方便车主,不需要施救的一定比例的空走费
应被救助车辆当事人的要求,救助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救助服务的,按相应车辆收款标准(不含行驶里程费)的50%以下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场所,由被救助车辆的当事人自主选择。 救助车辆被拖到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车或者超过约定的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以收取车辆停车费,具体收款标准按照地方规定执行,没有地方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明确
故障车辆不得强行拖动到指定的场所
《通知》确定,开展救援服务就近,应大体遵循安全、方便的原则。 其中,事故车辆被拖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地方停车。
故障车辆可以拖到大致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经双方协商一致,拖到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车地点,但不得强制将车辆拖到指定地点。
另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公司在开展救援服务工作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工作清单,确定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款依据和收款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名确认。
协商收钱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领取救援服务钱的协议。 不得擅自扩大收钱范围、提高收钱标准、分解项目收钱、强制服务收钱。
标题:【要闻】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强行指定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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