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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池州市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池州首部烟花爆竹发射经营法律条例的相关情况。 基于2008年实施的《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池州市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立法工作,于2009年9月29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多次制定并审查通过《池州市烟花爆竹经营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通过
池州市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从烟花爆竹发射管理部门的职责、禁区、禁止时间、禁止地点、禁止销售、行政处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管理条例除划定该市禁飞区外,还规定了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机构、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商场、贸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共计9种单位、场所,禁止随时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时间内,新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区域、禁止场所以及县、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的现实情况,全年禁止明确的禁止点。 并且新管理条例还规定,该市禁止烟花爆竹的工作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等级责任,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违反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调查。
新管理条例还对非法排放、经营和储存行为颁布了具体的处罚细则。 记者观察到,除池州主城区外,池州管辖的青阳、东至等县城区已出台禁止实施细则。
池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即将实施的新管理条例和实施的管理方法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效力不同,新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全面、系统地规定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具有法律性质。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管理办法限制发射,但新管理条例全面禁止,禁飞区、禁止场所全年燃放烟花爆竹三是管理对象不同,管理办法只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但新管理条例将予以引出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禁止燃放烟花的爆竹已经呈大趋势,全国禁止燃放的城市大幅增加。 我省的禁止城市也在增加。 目前,合肥、铜陵、安庆、淮南等地以法规形式发布了禁令,其他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城市也在积极推进禁止烟花爆竹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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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 /■铜陵立法全面禁止
《铜陵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铜陵市全面禁止主城区销售和发射烟花爆竹,这也是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规。
根据规定,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区等被禁止,重污染天气警报期间全市行政区内一律禁止,禁止区内不得向个人、单位等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严厉处罚。 对违法个人罚款500元的批发公司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零售经营者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禁止黄山中心市区
年10月12日,黄山市环保局近日正式发布《黄山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严格划分禁止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烟花爆竹区域,确定禁止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从年1月1日起,禁止在禁止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新城组包括东至花山桥、南至徽杭高速公路、西至合铜黄高速公路、京福高速铁路、北至龙川大道、轩辕大道(规划中)、皖赞铁路、沿线居民区范围。 其他范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其他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现实情况,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除规定的禁区外,禁止在文保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淮南最严格禁令
根据《淮南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从年1月1日起,禁止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行政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在空气为黄色、橙色、红色的警报期间,该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及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教育、科研、医疗机构等12种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庆典、婚礼、葬礼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酒店、酒店等机构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庆市区的禁止限制[/s2/]
年12月1日,安庆市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年1月1日起安庆市区正式实施《安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车站、码头、机场和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等场所属于禁止排放区域。 安庆市区环城西路以东、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沿江路以北地区为限制燃烧区域。 该地区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八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标题:【要闻】2019年1月1日起,安徽多地市施行“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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