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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据合肥市统计局公布,年合肥市市区非私营企业在单位的年平均工资为69187元。 调整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明确,但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工作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因此,调整年度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96元。 月缴基数下限按现行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执行。 调整后的缴纳比例不得超过12%。 调整后的缴纳基数执行期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通知》还称,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幅度,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司和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就业地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也就是说,从年7月开始,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2075.52元/月。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将超过的部分纳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并计入个人所得税。
据悉,2006年以来,我国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是直接扣除税额,只是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合肥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读说,这一政策不是新政策,只是旧政策的继续执行。 另外,最高缴纳额的上调只影响年月平均工资在15817元至17296元之间的员工,对去年月薪低于15817元的员工和超过17296元的员工没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说,对大部分普通员工没有影响。
为了便于广大网民理解,合肥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明。
截至张某年,每月工资5000元。 他的社保为400元,公积金为6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400-600-3500=5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3%=15元。
李某年月平均工资10000元,年7月工资收入12000元,社保缴纳1000元,公积金个体实际为2000元(单位同比例缴纳2000元),缴纳额未超过2075.52元,但缴纳比例超过12%,故税前扣除 单位多缴纳2000-1200=8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中纳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000-1200+800-3500=7100元,个人所得税7100 * 20 %-55500元。
王某年平均工资20000元,年7月工资收入12000元,社保缴纳1000元,公积金个体实际缴纳2400元(单位按比例缴纳2400元),缴纳比例未超过12%,但缴纳额为2075.52元,可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为 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000-2075.52 + 324.48-3500 = 5748.96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748.96*20%-555=594.79元。
标题:【要闻】合肥调整公积金缴存额度 月缴存基数上限17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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