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979字,读完约17分钟
资料图
原标题:安徽省发表民告官白皮书是去年的事件数量增加了6成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起草登记制的实施,安徽省民告官案件的井喷式上升,从年到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告官案件数量达到11880件,年收入案件数量同比上升60%。
10月8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向社会发布安徽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民告官案件集中在城市建设、资源、公安、劳动社会保障、民政等五大类。
民告官事件井喷式上升城建纠纷占大头
年,淮南市民李某因房屋被征收,与潘集区建设委员会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设委员会给予安置费、补偿费等共计33万元。 但是潘集区支付了10万元后,剩下的23万元被延迟支付。 李某一直在诉状中向法院投诉潘集区建设委员会,最终,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要求,命令潘集区建设委员会不要支付李某25万元(含违约金)。
据安徽省高院副院长周榕介绍,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城市建设类2507件,占总数的21.1%,其次为资源类、公安类、劳动社会保障类、民政类。 这五类案件占总数的六成以上。
从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种类来看,案件数量位居前列的有行政处罚2517件,占21.6%;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1303件,占11%,其次是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6.9%,民政类败诉率最高
年到年,一审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6.9%,其中年为14.3%,年为18.75%,周榕介绍,第一案件类型中败诉率最高的为民政类,为50%,其次为房屋登记,为27.46%,乡政府类26.67%
白皮书指出,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有:行政行为手续不合法、行政行为证据不充分、法律适用不正确、行政不作为等。 程序问题在行政处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等行政行为中较为突出。 一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重视证据收集,不及时固定证据,或因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全面,第一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而败诉。 行政在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政府新闻公开类的案件中比较不突出。
行政长官的出庭率仍然低于两成
周榕介绍说,为了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处理控告官不见官的问题,目前合肥、亳州、六安、宣城、黄山等市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其中,自年5月1日至年5月1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448人,出庭率为20%,比行政诉讼法制定前的3%有明显变化,鞍山中院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0%,宣城市二级法院市政府以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尽管如此,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率仍然很低,周榕看不到申诉官、出庭不出声的现象还很普遍,指派案件和法律知识不足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不能在审判中发表或发表一种意见
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长官出庭成为常态
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登记、治安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仍然是行政案件的高发环节,白皮书指出,要加强和规范这些行政管理行业的执法工作,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执法效率依法公正,
白皮书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办理出庭应诉,使出庭常态化,不出庭除外。 通过参与法庭审判,了解本公司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自身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处理。 (中安在线)
省高院发表的10大典型民告官的例子近8成见不到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处理&lsquo的官员看不见的问题。 合肥、亳州、六安、宣城、黄山等市已经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10月8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榕告诉记者:从年5月1日至年5月1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指控1448人,出庭率超过20%,比行政诉讼法制定前的3%有明显变化。 指出在行政案件应诉不力时,诉官看不见,成为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起草登记制都是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之后,行政案件中出现了&lsquo。 井喷式的增长,从我省情况看,从年5月1日至年5月1日,行政案件同比上升66%,增幅居各类案件之首。 周榕说,事件类型越来越多样化,比较集中。 被指控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广泛,已经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行业。 但是,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城市建设、公安、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事件,集中在新闻公开、行政协商、环境保护等行业。
据周榕介绍,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6个。 其中,行政行为手续不合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行政案件的应诉是最重要的原因。 一些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意识不强、不积极提供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指派出庭率不高、对案件不熟悉或法律知识不足的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在审判中不发表意见或每人
对比这些问题和不足,白皮书提出了行政机关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等9点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市场星报)
相关信息:安徽省高院发表民告官十大例
建设委员会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判违反赔偿合同金的交通局逾期未公布新闻,被判定为违法行为… … 10月8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民告官十大案例。
例1、李某不向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草案
基本事件:因房屋被征收,年11月20日,淮南市民李某与潘集区建设委员会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设委员会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等共计33万元。 但是,潘集区建设委员会在支付补偿金10万元后,剩下的23万元补偿金逾期未支付。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责令潘集区建设委员会支付补偿金23万元和违约金18.4万元。
审判结果: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按约定履行义务后,潘集区建设委员会应支付约定的补偿金,请支持李某要求潘集区建设委员会支付23万元补偿金的索赔。 据此,判决责令潘集区建设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一次也不支付李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3万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
法官评论: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主,一经签订,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本案涉及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法院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判决行政机关支付补偿金和违约金,对于保障行政协议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的诚实信用,具有典型的意义。
例2、蒋某首次起诉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基本事件: 1999年,原告蒋某的第一个弟弟蒋某芬与王某一起向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 蒋某芬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原告身份申请结婚登记,但原告不知道这件事。 年1月,原告与妻子在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得知,原告与第三方王某已登记为夫妻关系。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因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未能透露身份新闻,导致结婚登记错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出具的原告和第三方王某结婚证无效。
审判结果: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蒋某首次与王某结婚登记行为明显违法,为无效行为。 判决确认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被告对原告蒋某首次和第三方王某进行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
本案准确把握了无效行政行为起诉期限、适用情况等方面的特殊性,强调了法院审理婚姻登记等与当事人身份权相关的案件时的权利救济功能,消除了错误的婚姻登记在法律和现实方面给当事人带来的困扰,也维护了假身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婚姻登记制度的认真性。
例3、刘某向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投诉不履行政府新闻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件:原告刘某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年6月3日在政府新闻发布网上,向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新闻公开。 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市交通局的答复,刘某提出诉讼。
审判结果: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原告提交的申请以行政主体建立的互联网平台为媒介,该互联网平台由行政主体掌握和控制,其运行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的平台反馈情况、行政主体为 判决确认了市交通局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
法官评论:目前电子政务发展迅速,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 但是,在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建设和维护互联网平台、相对人申请若干事项登记制度、与相对人信息进行沟通、及时答复其申请等,都需要重视处理 本案对于在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进行,具有典型意义。
例4、舒某诉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房屋拆除强制执行案
基本事件:自年5月起,繁昌县村民舒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在购买的地块上建造了3间平房。 年7月8日,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拆除了这座房屋。 年2月3日,舒某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了修复。 同年2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向舒某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将限期拆除公告张贴在孙村镇八分村委会公告栏上,要求舒某在3天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舒某拒绝签字。 年2月12日凌晨,孙村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舒某建造的房屋。 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孙村镇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
审判结果:舒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属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但是,孙村镇城管执法局在自身拆除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孙村镇政府将于2月12日夜间强制拆除舒某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 所以判决确认被告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对舒某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官点评:舒某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它不会自行解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必须遵守法定手续。 孙村镇政府在其指定的自行拆解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利用夜间组织强制拆解,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本案对严格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具有典型意义。
范例五、李某诉宿州市公安局224◇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事件:年10月14日,李某和妻子刘某、媳妇张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垃桥分局反映情况,刘某和张某在垃桥分局门口西侧拉上横幅,引起行人包围。 李先生在224◇桥分局工作人员制止上述横幅行为的过程中,实施拍照行为,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制止。 同日,224◇桥分局决定在李某行政拘留7天。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决定。
审判结果:宿州市垃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垃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要求。
李某不服,上诉了。 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情况不严重。 ◇垃桥分局对李某的行政拘留7日治安处罚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行为违法,但未造成重大损失,也无其他沉重情节。 公安机关对其实行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从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于取消明显不当的处罚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典型意义。
例6、某企业诉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事件: 2008年1月,一家企业通过申办程序取得怀宁县育儿路土地的开采权,土地用途为商业。 在土地的采用过程中,这家企业建了两幢大楼。 剩下的土地由陈某开发建造了10所个人住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都以该企业的名义办理。 年2月9日,怀宁县国土局进行行政处罚,责令一家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归还上述国有土地,并处以罚款12万元。 这家企业不服,提起了诉讼。
审判结果: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行政处罚决定属实,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判决驳回了某企业的诉讼请求。
某企业不服,上诉。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县国土局没有首先责令土地聘用人员修改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修改,而是立即剥夺土地聘用权,处以罚款,不符合法定程序。 判决取消一审判决。 责令取消行政处罚决定的怀宁县国土局,就某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重新决定解决办法。
本案怀宁县国土局可以选择罚款、修改命令(期限)等处罚办法,并且涉案土地上已经建有房屋的,径向决定无偿收回对方的土地使用权,明显违背上述大体情况,为不当行政行为,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 本案的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一定的警告作用,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不仅要考虑法律,还必须考虑公平、合理等大体情况。
例7、孙某为鞍山市水利局林业行政征用案
基本事件:孙某于2004年与某乡三联村签订协议,承包在三联村长江边海滩种植林木。 2009年3月26日,鞍山市水利局成立长江鞍山河段江心洲段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项目前期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孙承包滩涂种植的部分林木位于该河道整治工程的护坡护岸范围内,双方就林木补偿协商未果。 随后,工程施工单位接受了上述工程建设管理处的分配,安排用挖掘机砍伐清除孙某栽种的下坡范围内的林木。 孙某起诉要求判决鞍山市水利局确认强制承包林地的行为是违法的。
审判结果: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鞍山市水利局不履行任何法定征收手续实施的强制征用、征收行为不受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被告市水利局强制征收原告孙某承包林地行为违法。
鞍山市水利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对林木损坏可以得到合理补偿,但不能确认鞍山市水利局征收林地行为违法的理由。 所以判决取消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并委托第三方判断机构对孙某被破坏林木的价值出具判断报告,在此基础上,判决后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一举处理孙某多年被民事、行政诉讼判决未决的实质性需求。
审判长评论说,本案诉讼的目标是林地征收行为,二审法院也根据涉案林地性质的认定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拘泥于办案,而是根据观点和孙某在诉讼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在判决后调解涉案林木的补偿问题,最终解决了多年来的矛盾,并
例8、罗某、钟某诉合肥市庐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案
基本事件:原告罗某、钟某是夫妻关系,均不是独生子女。 两人每年生一个女孩,去年5月15日生了第二个孩子。 由于其第二胎系计划外出生产,去年9月21日,庐阳区卫计局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9万余元。 罗某夫妇认为,国家已经全面开放二胎,生二胎的行为不违反现行规定,不应当支付社会抚养费。 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庐阳区卫计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审判结果:经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庐阳区卫计局认为罗某夫妇生第二胎,不符合规定。 编纂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别于年1月1日、年1月16日起施行,但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编纂后可以追溯副本,因此罗某夫妇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驳回原告罗某、钟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
法官评论:在本案中,罗某夫妇生育二胎及行政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是在中央决定全面实施二子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之前发生的,因此,必须适用当时施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不适用制定后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本案的审判对解决类似的争论具有典型意义。
例9、某企业诉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事件:某企业自年11月至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领取他人虚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开具合同、入库书、财务手续后,达到国税部门认证、扣除项税额2984190.62元。 年9月20日,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按照规定对该企业实际取得扣除项目的金额处以0.5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虚假纳税申报行为,通过虚假申报抵扣收入,当期纳税额较少。 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处以逃税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合肥市国税局明确认定该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并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据此,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某企业的诉讼请求。
一家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合肥市国税局对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构交易合同和入库书、伪造记账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形成了完善的证据链,并根据法律法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申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编制也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某企业的诉讼请求,大力维护增值税征收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例10、某供水企业对宿州市水利局的水资源管理行政征收案[/s2/]
基本事件:某供水企业成立于年3月8日,主要为宿马经济区的公司和居民提供自来水服务。 宿州市水利局分别于年2月4日、3月5日、4月15日向该供水企业颁发了《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通知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供水企业一直未缴纳。 年5月18日,宿州市水利局应当向该供水企业自年1月1日-年3月31日起缴纳水资源费27619.50元,并限期缴纳。 一家供水企业不服,提起了诉讼。
审判结果:宿州市224◇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宿州市水利局作为取水审查机关,有权向采集辖区内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 原告作为采集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应属于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 为此,依法驳回了某供水企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价:在本案中,一家供水企业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必须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法院依法驳回了某供水企业的诉讼请求,采取推广水法,提高了公司对水资源费征收的认识,加强了水资源费征收的意义,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安在线)
标题:【要闻】安徽省高院发布十大典型“民告官”范例 近八成见不到官
地址:http://www.0551qiaojia.com/xwzx/13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