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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902万人超过9成在中西部省份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在民政部召开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业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精准触摸发现,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为902万人,90%以上分布在中西部省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意见》,此次探亲的对象为父母双方外出工作或一方外出工作,另一方为无监护能力、不能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未满16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今年3月底以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工作。 截至目前,未满16岁的农村留守儿童人数为902万人。 其中,(外)祖父母监护的805万人占89.3%; 受亲戚朋友保护的30万人占3.3%; 一个外出务工者另一个没有监护能力的31万人占3.4%。 36万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占4%。
从范围看,东部省份农村有儿童87万人,占全国总数9.65%的中部省份农村有儿童463万人,占全国总数51.33%的西部省份有352万人,占全国总数的39.02%。 分省份看,江西、四川、贵州、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等省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均在70万人以上。
会议上,民政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部署到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作保护、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通过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强制报告责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落实辍学责任、落实户籍登记责任、依法打击遗弃行为等,到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比较有效的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的无人监护现象,家长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
民政部部长黄树贤表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时间的任务,下一步,各地区各部门要处理好监护不足的问题,抓好专业行动,落实各方面的责任,加强员工保障,合作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落实 (京华时报)
相关信息:
安徽省:未满16岁的留守儿童不能一个人生活
怎么为孩子撑起蓝天? 8月16日,安徽省政府发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到2009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章和制度体系将更加健全。
也判断亲属的抚养能力
未满16岁的孩子不能单独生活。 亲属和委托人的监护能力也必须加以判断。 《实施意见》中强调了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 然后,如果不能进行家庭抚养,相关力量就会介入。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工作或一方外出工作的另一方没有监护能力,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记者发现,在《实施意见》之前,留守儿童的定义比较模糊,而在这个定义之后,仁爱的工作更是形成鲜明对比。 根据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应当尽量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顾,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岁的子女远离监护单独居住 但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委托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判断,认为其没有监护能力的,有必要予以纠正。
另外,父母或者受委托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警告和制止。 情节造成严重或者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应当建立包保责任制,采取党员干部家访、驻村干部家访、专业社会工作人员随访等方法核查重点对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
失踪案需要第一时间
在电影《亲爱的》中,他说儿童失踪案需要全天候立案,许多观众相信他还记忆犹新。 实际上,公安部门确认,即使孩子失踪也没有必要全天候等待。 《实施意见》中还强调,留守儿童事件需要第一时间的警察调查。
、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人员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去监护能力,或未履行监护责任
公立学校随着孩子的移动而开放
对不在家的孩子来说,无论拥有多少爱,都比父母在身边强。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要求到2009年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作为以前流传下来的劳务输出大省,安徽如何减少留守儿童?
《实施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照顾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的条件。 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普遍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全面消除流动儿童就学障碍,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同等待遇。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完整并落实中考、高考政策。
合肥晚报合肥市网记者罗敏
省政府提出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s2/]
◎将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公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普遍开放
日前,省政府发表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家庭责任、政府主导、全民保护、标本兼治的大致情况,加大保护力度,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比较有效的保障。 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则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对儿童保护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工作的人,或者一方外出工作的另一方没有监护能力,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实施意见确定,农村将儿童监护主体的责任留给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外出工作人员应尽量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或者父母一方必须离家照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受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委、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警告、制止的情节造成严重或者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政策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村(居)委要定期走访、全面调查,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监护状况、就学情况等基本新闻。 父母委托亲属或者其他成人监护的,村(居)委判断受委托人的监护能力,认为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纠正。 将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目录采购,支持社会事业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正、社会融合和家庭关系适应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保护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为农民工家庭提供越来越多的援助,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未成年子女照顾创造更好的条件。 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普遍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两主、两供、三个相同的要求,全面消除子女转移带来的就学障碍,保障子女转移带来的义务教育同等待遇。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完整并落实中考、高考政策。 (安徽日报)
标题:【要闻】全国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 安徽留守儿童数量超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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