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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日报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2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根据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公司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方案,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听取用人单位和工人代表的意见,完善后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 其他不计入的项目还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伙食、交通、通信、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不重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记者许超众)
标题:【要闻】下月起我市施行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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