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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一村民被小狗咬伤后,居然按照别人的建议接受偏方治疗,服用了别人配制的祖传药物,结果治疗失误,4个月后狂犬病发作不幸死亡。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此类案件并叹息。
被狗咬了
年5月1日上午,霍邱县众兴集镇的小村子里,年过半百村民林某干农活后,经过隔壁玉某家门口时,看到玉某牵着的小狗时,被小狗咬了胳膊。 伤口看起来不大,但林不太在意。 但玉某在听到消息后,为了确保林某的人身安全,当天多次与家人发现林某,要求带林某注射狂犬病疫苗,但均被拒绝。
第二天上午,在玉某的强烈要求下,林某同意向众兴集镇卫生院注射狂犬病疫苗。 他们正要出发的时候,不远的邻居杨某出于热情,提议带林某到当地另一个村民邹某家做偏方治疗。 尽管邹某不是村医,也没有医生资格,林某还是服用了邹某配制的祖传药物,误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不幸去世了
由于没有进行比较有效的预防,去年9月24日,林某狂犬病发病。 村医汤某带到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询问病情后,要求他到上级医院接受治疗。 六安市人民医院医生了解病情后,委托省级医院治疗。 在合肥一医院,林某被诊断为狂犬病,病情记录到恐风、恐水。
被医生诊断为狂犬病后,林某当天回家,发病时伴有狂喜的症状,心痛不已。 年9月26日,林某去世。
由两人承担责任
经我们法院审理,认为玉某作为小狗的主人,对饲养的动物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过错责任,玉某为此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霍邱县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林某被咬伤后,多次拒绝玉某和玉某家属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要求,对自身死亡负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饲养者的赔偿责任。 邹某知道林某被狗咬伤后有患狂犬病的危险,仍以林某身份服用自制药物,延误了较有效的治疗,也要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玉某、邹某应分别承担原告损失的20%、10%的赔偿责任和精神抚恤金。 法院判决玉某赔偿46542.6元被告邹某赔偿23271.3元。 (新安晚报)
标题:【要闻】霍邱一男子被狗咬伤后信“偏方” 贻误注射疫苗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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