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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村文物是否涉嫌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法律界人士界说是秦陵博物院法律顾问:不排除起诉的可能性

正向

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村品,而且这个景区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贵。 在大量山村兵马俑中获利是不正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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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马俑的著作权早就过期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复制兵马俑不侵犯著作权

最近,由于成千上万兵马俑的复制品,安徽太湖景区五千年的文博园着火了。 围绕山村兵马俑是否侵权,各方展开讨论,安徽方面表示没有侵权,不需要信息表述,但秦始皇陵博物院法律顾问认为,该文博园的展览行为是违法的。

维权

秦陵发《声明》剑指山村兵马俑侵权

日前,网上报道,安徽太湖县5000年文博园这个文化主题公园出现了山村兵马俑群。 据报道,该兵马俑群是按西安临潼兵马俑1号坑原的比例复制的,兵马俑身上斑驳的水泥和部分破损露出了白色石膏的外壳,震惊了游客。

华商报记者在该文博园网站上看到,被质疑的山村兵马俑位于该文博园第一期景区的梦千年,推广照片上整齐排列着土黄色兵马俑,高台上有秦始皇的雕像。

秦始皇陵博物院2月9日在官网发表声明。 秦始皇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驰名的权利,同时对注册的商标(如兵马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陵)享有商标专用的权利。 任何非法采用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昨天,秦始皇陵博物院法律顾问陕西海普和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闫玉新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发表《声明》向国内外游客明确这些&lsquo。” 兵马俑展览和秦陵博物院没有任何关系。 发表“声明”也是对游客知情权的保护。

根据秦始皇陵博物院的声明,五千年文博园行政负责人殷照平表示,景区内的秦始皇雕像群并不是完全根据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复制的。 这个景区也回应说我们没有侵害权利,不需要信息表达。

争论;争论

有无侵权将热议法律界一分为二

安徽兵马俑构成侵权吗? 网络上形成了两个清晰的观点。 构成侵权的说法是,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村品,而且这个景区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贵。 批量生产山村兵马俑牟利是不正当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认为,在文博园建设山村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从中获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陵博物院有权停止侵害并予以赔偿。

与之相反的观点认为,陕西方面对兵马俑没有著作权,兵马俑的著作权早就过期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复制兵马俑本身,不侵犯著作权。

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国认为,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不侵犯权利。 第一,他们将历史文化遗迹或全人类文化遗产注册为商标专用权,值得探讨。 第二,从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的录取情况来看,西安秦始皇陵博物馆申请的几类商标未被录取。 复制兵马俑并不意味着侵犯他的商标,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韦国还认为,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也与具体事实无关。

表达方式

秦陵博物院法律顾问列的四大侵权理由

对此,闫玉新认为在安徽同文博园展示山村兵马俑,其行为无疑是违法的。

一、违反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秦始皇的兵马俑不是普通的文化财产,而是受《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 其复制品未经秦陵博物院许可,专家未进行技术方面指导,复制品粗制滥造。 这种复制行为对世界文化遗产不敬,也违反了《公约》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违反了文化财产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建设、旅游的快速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损害文物。 我们认为,这里的损害不仅包括对文物实体的损害,还应该包括对文物形象、文物无形价值的损害。 兵马俑由水泥、石膏等制成,技术粗糙,明显是对文物形象和兵马俑无形价值的损害。

三、文物本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不意味着不构成其他民事侵权

即使文物本身不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也不意味着这个文博园的行为不构成其他民事侵权。 他认为,该文博园在入场券上擅自对外推广秦始皇兵马俑的字体,侵犯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声誉。 而且秦陵博物院是秦始皇陵、兵马俑、秦俑、铜车马商标的所有权人,这个文博园对上述商标的不当采用必然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秦陵博物院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视频资料、复印件证书享有著作权,安徽文博园的不当采用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构成不正当竞争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从1979年开始对外展览,在世界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安徽文博园主观上有意乘坐他人私家车,客观上造成市场混淆,损害秦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 闵玉新说。 另外,文博园与秦陵博物院同为旅游领域,其行为破坏了秦陵博物院在旅游业中的竞争特征,占领了秦陵博物院的旅游市场份额,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对此,闫玉新表示:“目前正在收集证据论证,不排除起诉的可能性。”

专家的观点

要停止山寨行为已有法律

兵马俑山寨圆明园… … 有人认为山寨文物层出不穷,与文物保护法的不完善也有一定的关系。

但是,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承认,2003年7月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山村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王浩公表示,未经许可复制文物是违法行为,产生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在民事侵权方面,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华商报)

相关信息:访问安徽山村兵马俑群

记者在景区介绍中看到,秦始皇像群总体占地800~1000平方米,由秦始皇像和兵马群像组成,展现了秦始皇统一江山、天下盛大场面。 景点秦始皇像站在城墙上挥手,两侧城墙刻有统一江山和合并天下的文字,城墙下兵马群像整齐排列。

对此,秦始皇陵博物院表示,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村兵马俑群没有秦始皇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 秦始皇陵博物院依法享有秦始皇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驰名权利,同时对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陵享有商标专用权。

秦始皇陵博物院声明称,殷照平称,景区内秦始皇雕像群并非按网上所说的西安临潼兵马俑1号坑原比例复制的,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陵等的名称、照片、影像资料等。

根据文博园的情况,五千年文博园是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企业于2008年投资建设,建设的初衷是以实景展现中华博大精深的五千年文化的形式,让广大游客受到中华五千年文化的熏陶,是国家AAA级景区。

景区内的‘ 秦始皇的塑像群只是整个景区的千分之一。 殷照平说,秦始皇雕像群的目的是通过这一场景让游客感受秦王朝的文化,这些雕像是西安陶俑企业制造的。

上海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大明表示,五千年文博园秦始皇雕像群是否侵权,必须根据项目文案和运营模式进行评价。 文博园展览的秦始皇雕像群,以秦始皇兵马俑为基础进行复制或者采用秦始皇陵博物院注册的商标的,未经授权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现在,复制和抄袭现象很多,这实际上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吴大明表示,在追究责任时,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范畴,任何人如果不提出侵权行为,也无法追究责任,这也是山村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

吴大明说,这个山村现象也是缺乏创新精神的体现,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遗产需要继承和发扬,更需要创新精神的支持。 (中国信息网)

标题:【要闻】安徽“山寨”兵马俑到底侵权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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