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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到来,我省将确保城市建设区的黑臭水体得到整体清除。 到2030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 … 昨天,我省发布《安徽全面推进河长制事业方案》(以下简称《事业方案》),其中省级确定设立总河长,省委、省政府首要负责同志,到年12月底,省、市、县(市、县)
根据《事业方案》,到年,全省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年减少28%、21%,另外,巢湖全湖保持轻度富营养状态,有所好转,确保了城市建成区的黑臭水体整体消除。
到2030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将达到95%以上,水生态恢复较有效,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根据《事业方案》,我省按级别设立河长,其中省级设立总河长,省委、省政府首要负责同志。 设立副河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负责。 在省内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负责人负责。 省级河长协助相关省直部门或相关机构开展河长制相关事业。
晨报记者刘淑
相关信息:
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列表
河长:李锦斌省党委书记
李国英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总经理:吴存荣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省级河长:巢湖河长:宋国权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
合作:合肥市政府、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长:方春明省政府副省长
合作:省水利厅
淮河干流安徽段河长:周春雨省政府副省长
合作:省环境保护厅
新江干流安徽段河长:张曙光省政府副省长
合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相关信息:
《安徽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实务方案》印刷(全文)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全面推进河长制事业方案》,通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全面推进河长制事业方案》全文如下。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河长制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事业方案。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牢固树立新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管理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首要任务,着力实施《安徽省五大快速发展行动计划》,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严格责任确定、和谐有序、监管,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河湖
(2)基本上
生态优先,绿色迅速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加强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党的领导、部门的合作在反复。 建立以党的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确定各级河长职责,加强实务措施,调整各方面力量,逐步形成抓一级、扎实实施的就业格局。
多次引导问题,因地制宜。 立足于不同地区不同河湖的实际,统一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处理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
多次加强监督,严格审查。 依法治理自来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扩大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事业目标
截至年12月底,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江河湖泊。
年,水资源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确定,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改善,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减弱 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0.8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去年减少28%、21%。 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准率80%以上,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83.3%,淮河流域57.5%,新安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巢湖全湖保持轻度富营养状态,好转,确保城市建设区黑臭水体整体消除
到2030年,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高,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到标准率95%以上,水生态恢复较有效,河畅、水清、岸绿、岸绿
二、组织形式和业务责任
(一)组织形态;
1 .将河长分等级设置。 省级设立总河长,设立省委、省政府第一负责人负责的副总河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负责。 在省内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负责人负责。 省级河长协助相关省直部门或相关机构开展河长制相关事业。
各市、县(市、区)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同级党委、政府第一负责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置河长,本级负责人负责的各河湖所在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分阶段河流 各地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将川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2 .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 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责任同志、成员单位第一责任同志组成。 省级河长会议的成员单位为省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新闻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学工业局各成员单位为1名处级干部。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
3 .逐步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确定第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省环境保护厅确定负责人担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厅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各市、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1 .河长的作用。 河长、副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负责推进河长制的总监督、总调度。 河长组织相应的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 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突出问题依法整治的跨行政区域河湖明确管理责任,检查和监督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执行联合防控的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评估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加强激励说明责任。
2 .河长会议的作用。 协调处理河湖管理保护、河长制推进中的要点难点、重大事项。 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方法。 组织就综合计划和专业计划的制定、联络和实施进行协调。 组织开展综合审查工作。 协调解决部门间、地区间关于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 各级河长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河长制各工作人员。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省快速发展改革委:协调推进河湖保护的重大项目,落实国家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规划的联系。
(2)省经济和新闻化委员会:指导工业公司的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问题。
(三)省财政厅:落实省级河长制工作人员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的采用。
(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协调河湖管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市污水、垃圾解决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等工作。
(6)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区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严格的入河湖污染标准,开展河湖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排放监督管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判断,
(七)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和推进航道整治、航运及船舶、港口、码头的污染防治,组织对航道破坏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8)省农业委员会:监督农业面源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石等渔业资源的行为。
(9)省水利厅: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组织跨界河流剖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防治管理,占领河道、围堵湖泊整治,依法河河
(十)省林业厅: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的行为。
(十一)省卫生计生委: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工作。
(十二)省工商局:组织取缔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 13 )省国防科工事务: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船舶工业的快速发展,按照国家船舶领域标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维修、造船公司的生产活动。
各市、县(市、区)应当确定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4 .河长制办公室的作用。 负责河长制组织具体业务的实施,负责河长会议日常事务的处理,落实总河长、副河长、河长明确的几个事项,组织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评估方法的编制、各项任务执行的监督、协调、评估的实施等业务。
三、第一项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接受三条红线,加强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号),严格审查监督。 加强用水诉求管理,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双重控制行动,切实实现需水量、量水并举、用水适宜。
多次优先节水。 贯彻《安徽省节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要严格,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快速发展高水消费项目,遏制不合理用水的诉求。 加快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公司、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的水功能区管理监督。 健全完善的水功能区污染防治制度,限制水功能区划明确的河流水域污染防治容量和污染排放总量,满足污染物排放要求。 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入河湖排污量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建河湖排污口。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抓紧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人员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大体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可以边界、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同时实施。 管理范围的土地采用权利有争议的,可以先划定边界,然后依法逐步明确土地采用权利。
落实计划岸线划分管理要求,加强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划定岸线保护区、保存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 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全省第一河湖要对《水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分级。 必须沿江城市严格执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的《长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长江岸线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禁止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活动管理。 完善涉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 研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 加强河湖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科学编制采砂计划,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以各种名义占领河道、包围湖泊、严禁非法开采沙子、非法侵占、开垦的,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清算。 解决对岸线混乱滥用、多使用、少使用等突出问题,逐步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3)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确定河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统一水上、岸污染治理。
完全进入河湖排放污水的管理机制。 全面调查河湖污染源,比较调查情况,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符合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加强综合防治。 严格治理工矿公司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污水解决设施建设及污泥解决处理,促进再生水利用。
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和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4)加强水环境治理
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完善“安徽省水功能区划”,按照水功能区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体水质下降。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 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加强河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新闻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判断故障诊断、预警预报和响应机制。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探矿源去污、垃圾清理、清洁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清洁、水清岸绿色。 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解决体系建设,部分地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解决,加强三线三边环境整治成果,开展农村清洁河道行动,改善农村生活人居水环境。
(5)加强水的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的生态修复和保护。 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根据规划,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 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消除水库、水库畦畔等隔水障碍,贯通断头河,拓宽颈河,恢复河水系统自然连通。 完善河库水量规划,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化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湖水域面积、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开展河湖体检。 建立完善的河湖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河湖资源现状调查,对河湖进行健康判断,并定期公告。 对行政区域内重要河湖,要编制和公布保护清单,划定保护红线,防止河湖水域萎缩,防止河道断面、湖泊容积减少和水质恶化。
要点加大区域保护力度,加强山水林田湖系统管理。 加大江源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江济淮沿线等重点地区的水生态保护力度。 河湖沿岸将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水土流失要点要加大防治区和要点管理区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治理、国家要点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项制度,严格控制人为引起的水土流失。 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六)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法律制度。 推行《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完全涉及河流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采用等制度体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律、有法律、法律严格、违法。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法执行监督管理的力度。 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相关的行政职能,需要共同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机关积极协助。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河湖相关违法行为,坚决清理非法污染、设置障碍物、渔业、养殖、采砂、采矿、开垦、占领水域岸线等活动。
提高执法监督管理能力。 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逻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法执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 推进全省河湖监管新闻系统建设,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河湖水域变化,占领河湖水域等情况跟踪,对要点水域、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境河湖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测,实现河湖监管新闻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拟订推进河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职责,细化员工进度安排,制定本级员工方案、相关员工制度和考核办法,保障所需员工经费,确定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员工 组织体系和责任必须落实,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必须出台,检查考核到位,督促判断。 截至年3月底,省级公布了相关就业制度、考核办法。 截至6月底,市、县级公布了本级工作人员方案、相关工作人员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健全就业机制。 各地要建立新闻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的实施进展。 建立工作审计制度,审计河长制的实施情况和河长的职务情况。 建立考核说明责任和激励机制,向成绩突出的河长和责任单位通报,承担对失职责任的认真说明责任。 建立检查制度,按照事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及时检查河长制事业的建立。
(3)加强计划约束。 各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必须与流域规划相协调。 编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规划和各行业、各部门、各行业的专项规划,必须统一考虑地区的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用水决定生产,用水决定城市,用水适当制造。 推进相关规划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互联互通,加强规划约束。 做好已批准的河湖管理保护计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计划实施评价和监督考核制度。
(4)加强审查说明责任。 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首要问题,开展差别化绩效考核评价考核,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河长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成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实行生态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新闻发布平台,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显著位置立河长公示卡,标示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邀请社会监管者监督和评价河湖管理保护效果。 推广进一步开展舆论引导、河湖保护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市委和政府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落实情况贯彻到省委、省政府中。
标题:【要闻】安徽印发方案全面推行河长制 书记省长任总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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