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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置指标学生最低录取控制线。 公办普通高校均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不要严格控制政策要点。 &帮助和帮助;

3月24日,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好年份普通高校招生的通知》,明确了许多家长和考生关心的问题。

鼓励分解有条件地区的100%指标

今年,我省继续实施将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为各中学(包括民办中学)的政策。 同时,按照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以上的比例分片分解为中学,由志愿者依次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不得制定指标学校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省教育厅要求,根据各中学实际在籍、学习3年以上、报名参加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人数,大致按比例分配封顶,向脆弱的学校、农村学校适当倾斜。

严禁将指标分配与中学升学率挂钩。 各地发生的扶贫转移、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规定,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 鼓励和支持与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各学校按照生源成绩平行分配,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

公立普通高中均不得跨省管辖市招生

根据要求,公办普通高校均不得跨省管辖市招生。 该城范围内(包括县域)的普通高中学生禁止借读。 公办、民办普通高校均不得录取未报名的学生。

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由当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地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计划。

普通高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各类招生计划和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应当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立学校同等的管理,自主招生计划与当地公立学校同步实行社会自主招生。

保障移动者子女的入学权益

记者了解到,随着孩子的迁移,将在我省流入地参加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并执行与当地学生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

在本省或外省读书的学生回我省户籍所在地在高中阶段录取(包括在外省考试中录取原籍)的政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 保证他们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的政策待遇,不得各地拒绝招录和录取。

省教育厅要求加强学籍注册监督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高中阶段招生新闻系统和学生电子学籍。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籍系统登记流程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登记的考核管理,并在中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引入中小学学籍系统。

-信息链接今年我省将严格控制政策性要点

省教育厅要求进一步清理各地违背客观公正的大致高中阶段招生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全部取消。 同一考生符合加多分条件的,只加其中最高的分,不得重复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国华侨权益保护法》的办法》中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 .台湾籍考生根据中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增加10分进行投资

3 .烈士子女考生根据其中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增加10分进行投资

4 .少数民族考生根据其中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增加5分进行投资

5 .援疆和援藏人员的子女,根据其中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增加10分进行投资

6 .军人子女考生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惠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57号)要求执行。

-如果集中于违规招生学校,则会被通报批评

省教育厅要求加大处罚力度,不准未取得学校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校(包括采购期)参与招生。 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校,应当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解决。

另外,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录取到普通高中,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建立学籍,不得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考核的优先资格,属于模范高中的,取消模范高中的称号。

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进行调查的学校,应当按上一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上的比例相应减少招生计划。

违反跨省管辖市招收的公立普通高中,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取消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 其他公办普通高校根据所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普通高校违规招生由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全部解决为不合格,限期改正。 对采用未备案的招生简章、公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解决。

省教育厅还将扩大招生过程监督检查,继续将规范普通高校招生纳入省政府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监督考核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点业务目标考核。

□合肥晚报合肥市网记者黎静

标题:【要闻】安徽教育厅规范2017高中招生同城严禁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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