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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报道,经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芜湖市殡仪馆原主任梅建明贪污受贿案日前被判刑。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梅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因受贿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决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今年54岁的梅建明,原是芜湖县某中学的地理教师,调到芜湖市民政局工作。 2008年,梅建明开始担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 第二年,在梅建明的主导下,芜湖市颐安葬仪服务中心成立。 该服务中心是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由服务中心人员和殡仪馆人员混合聘用。 服务中心首先在殡仪馆经营花环挽联、鲜花、骨灰保护剂、礼炮乐队等,然后在殡仪馆代理销售骨灰盒。 在担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的五年中,梅建明工作成绩良好,获得了全国殡葬改革先进的个体称号。 卸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后,梅建明先后担任芜湖市老年活动中心主任、芜湖市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
据 调查,梅建明担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期间,在茶行、文化用品店、超市等处虚开发票共47张,在芜湖市殡仪馆和芜湖市颐安葬仪服务中心财务账目中报销,贪污金额共计173733元。 关于为什么用水涨船高账侵吞公款,梅建明表示,由于生活费较大,经常请相关领导参加唱歌、足疗等娱乐活动,希望从中获利。 此外,梅建明还利用芜湖市殡仪馆主任、芜湖市老年活动中心主任、芜湖市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领取殡仪馆礼炮业务、乐队业务、花卉租赁业务等承包商的财产,共计111000元,以利于承包商的业务承包和承包费用的降低
被检察机关调查后,梅建明非常后悔,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归还赃物,谋求宽大解决。 一审时,被告人梅建明认为,可以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自首,从轻处罚。 事发后,如实供述腐败犯罪事实,审判中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发后,委托家属退出贪污、受贿全部违法所得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部分贪污用于公务接待,量刑时酌情考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梅建明未上诉,目前判决生效。
(杨燕记者袁中心)
标题:【要闻】芜湖市殡仪馆原主任获刑 经常请领导唱歌、足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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