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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大致通过《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减少不再重复的办公用品的采用
《条例(草案)》确定,市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统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条例(草案)》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重复办公用品的采用,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采用一次性不重复的杯子。 餐饮、酒店经营服务机构不得主动提供不重复的用品。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条例(草案)》规定,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旧小区改造、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采用 现有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改造。
要求推进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入制度
关于分类投入要求,《条例(草案)》多见文墨,其中决定按照生活垃圾的分类模式,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房垃圾、其他垃圾4种模式进行分类投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条例(草案)》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制度,通过桶边监测和巡检指导监督分类投放。
我市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负责人制度,《条例(草案)》规定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生活垃圾未分类的,管理负责人可以拒绝接受。
《条例(草案)》参照上海等地的办法,对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法律责任。 例如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些县(市)与市区相邻的建成区有条例规定
考虑到主城区和各县(市)推进垃圾分类进程存在一定差异,《条例(草案)》规定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和与市区相邻的建设区按照条例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其他区域庐江县
记者了解到,2009年,我市被国家列为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以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出台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选了部分小区、党政机关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年3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制定了《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对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分类标准、分类要求、监管职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黎静)
标题:“合肥立法引领生活垃圾“分门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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