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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开始向社会征求改编意见。

月用水量在千立方米以上实行计划用水

根据征求意见稿,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被列为计划用水户,计划用水将得到执行。 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有关部门制定领域综合用水定额和个别用水定额。

合肥市节水办公室应当按照用水定额标准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 在未涵盖用水定额标准的领域,市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年度节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一年度的实际用水用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做法,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计划用水者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量合理安排用水,本年度实际用水超过年度用水计划量的,应当实行递增。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节水型卫生器具

合肥还要求工业用水使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的次数,提高水的再利用率。 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汽车清洗用水等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

公司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代制,必须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如果没有安装,市里的节水事务所必须监督、指导其期限内的安装。

单位和个体应当采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灌溉和水产养殖,使用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并投入主体工程和设计、施工、以及采用。 节水设施引进后,要加强维护管理,维持正常运行。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附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附件的,不得交付采用。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安装和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附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分期改造。

因特殊原因城市供水不足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供水限制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违反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不当,漏水损失严重未按规定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因工程施工等原因未按规定申报调整用水计划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少于一千元 另外,新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建设相应节水设施的,节约用水设施引进后,未加强维护管理,节约用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根据行为和情节,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新闻全媒体记者吴奇

标题:【要闻】合肥:新建房屋不装节水型卫生洁具不得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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